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九條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第四條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商標使用許可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五十一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五十一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五十二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第五十三條 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法釋[2002]32號)
為了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第十五條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第十六條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若干意見
工商標字[2002]第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與此次修改相適應,國務院正在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修改工作。在此情況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請示如何執行《細則》。經研究,提出意見如下:
一、在國務院完成對《細則》的修改工作以前,應繼續執行該細則,但其中與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抵觸的規定(如關于商標注冊復審的終局程序的規定、關于商標侵權賠償的行政職責的規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及《細則》對同一事項均有規定時,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的規定。例如,《商標法》第五十五條和《細則》第四十二條均規定了對商標侵權案件查處的行政措施,《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細則》第四十三條均規定了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在查處侵權案件時應優先適用《商標法》中的規定。
三、《細則》中對修改前的《商標法》規定的事項進行解釋、界定的規定,若《商標法》中對該事項仍有相同內容的規定的,應繼續視為對該事項的解釋、界定。如《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視為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解釋。
四、辦理商標注冊、異議、轉讓、續展、變更、復審等商標注冊事宜時,依《細則》規定的程序進行。例如,辦理商標注冊事項變更,應適用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商標注冊續展,應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五、《商標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規定(包括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的,應當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執行;《商標法》僅對行政處罰的種類作出規定而未規定相應處罰幅度(如罰款幅度)的,處罰幅度可以參照《細則》的規定執行。具體為: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適用《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規定;
(二)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的,適用《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三)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適用《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四)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行為的,適用《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
(五)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七條所述行為的,適用《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六)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二)項行為的,適用《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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