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專利糾紛怎樣確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及《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對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這樣確定: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該產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制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經權利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未經權利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者受托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可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但給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015年關于專利權糾紛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是怎么確定的
中國14日對外公布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增加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參見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4-14/4728607.shtml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地域管轄是如何認定的?
我的網絡知識產權被侵權了,不知道侵權這種行為地域管轄是如何認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產品的銷售地、存放地、加工制造地、中轉地均可管轄。
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
級別管轄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地域管轄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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