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網絡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按照傳統的知識產權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網上侵犯著作權主要方式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網絡著作權內容侵權一般可分為三類:一是對其他網頁內容完全復制;二是雖對其他網頁的內容稍加修改,但仍然嚴重損害被抄襲網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權人通過技術手段偷取其他網站的數據,非法做一個和其他網站一樣的網站,嚴重侵犯其他網站的權益。
(二)網上侵犯商標權主要方式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銷售也成為貿易的手段之一,在網絡交易中,我們了解網絡商品的唯一途徑就是瀏覽網頁,點擊圖片,而網絡的宣傳通常難以辨別真假,而對于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然進行銷售,或者利用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裝、廣告宣傳或者展覽自身產品,即以偷梁換柱的行為用來增加自己的營業收人,這是網上侵犯商標權的典型表現。網購行為的廣泛性,使得網店經營者越來越多,從電器到家具,從服裝到配飾,應有盡有,而一些網店經營者更是公然在網絡中低價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行為甚至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三)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方式
互聯網上侵犯專利權主要有下列四種表現行為: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相關法律知識:
網絡著作權保護
網絡數字空間的信息資源以非線性結構存在,容易被復制和傳輸、壓縮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給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困難。傳統著作權的許多概念在網絡環境中受到了沖擊,例如對于“發表”、”復制”、”發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對于”合理利用”原則的適用范圍的重新認定。在網上,對于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的確認也比以前更加困難。
網絡著作權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其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于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在網絡環境下,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制品上傳到網上和在網上傳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網絡傳播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確規定了對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當作者依法將其作品上載后,訪問者可以免費閱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則構成侵權行為。但網絡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復制、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對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網絡著作權的管理規范;二是從責任制度上著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絡在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三是通過技術手段,對上傳的網絡作品的信息進行數字水印,其復制,下載等過程全程跟蹤等技術保護,可以有效的打擊盜版等侵權行為。
四是構筑網絡道德體系,道德是憑人內心的自我約束來作用,規范人的行為。加強人們在網絡中內心的自我約束力,來達到防止網絡侵權的事前預防。
數據庫的保護
數據庫是信息資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隨著網絡環境的發展和完善,數據庫得到更為迅速的發展和更為廣泛的應用,人們對數據庫加強保護的呼聲日益強烈。對于由享有版權的作品構成的數據庫,依照《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5款和第2條之二第3款的規定,可以作為匯編作品受到版權的保護。對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權的“數據或其他材料”構成的數據庫,依據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只要其內容的選擇或安排構成智力創作,即應予以保護”。我國對數據庫的保護應既能促進民族數據庫資源產業的發展,又要避免和減少西方發達國家對數據庫資源的壟斷,在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下,構建一個完善的數據庫著作權保護體系。
網絡侵權應承擔那些責任
一、 《條例》規定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
網絡上傳播的絕大多數信息內容都是受版權保護的。網
絡傳播行為必須以尊重他人的著作權為前提。網絡版權保護不僅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互聯網傳播秩序。在條例的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第十九條規定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有:
(一)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
錄音錄像制品。
(二)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
制品,獲得經濟利益。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
(四)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
(五)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
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
(六)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
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或超過規定范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準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后未立即刪除的;
(七)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
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二、 常見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
1、非法MP3音樂免費下載。
MP3是一種新的隨聲聽播放電子產品,容量大,體重小,被廣泛用于網絡音頻,網站向用戶提供音樂下載、試聽和收藏服務(大部分沒有授權),網民只要輕點鼠標即可隨意下載、試聽和收藏自己喜愛的歌曲和音樂,改變了傳統的獲取音樂的模式,對音樂界、唱片業造成沖擊,引發唱片公司對網站的訴訟。
2003年10月,成都市中院一審宣判,以華納為首的三大唱片公司,狀告天虎音樂網侵權勝訴。2004年,"音樂極限網"因向公眾提供了陳慧琳演唱的35首歌曲和盧巧音演唱的11首歌曲的下載服務,被享有以上音樂作品錄音制作者權利的香港正東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正東公司10萬元。(2005年9月15日《中國新聞出版報》王凌:《網絡出版,侵權訴案多幾許?》)這類侵權行為侵犯了音樂作品詞、曲作者的著作權和演唱者、表演者、音樂制作人、錄音錄像公司、唱片公司的鄰接權(即與著作權有關的表演、錄音錄像者權利)。
2、未授權、假授權電影下載。
常見的有未經權利人授權,未付任何報酬,提供整部影片的商業性下載服務,包括收費下載和免費下載。網站"免費電影天天看"之類的話,讓人心動,提供下載的電影內容之豐富、更新速度之驚人,下載技術之便捷,讓人瞠目結舌,有的影片甚至還沒有在電影院放映,網上已經滿天飛,致使影片票房下滑,電影制片商、發行公司損失慘重,不得不在影片公映時如臨大敵,采取各種措施,層層防范。
香港電影業界對網上非法下載電影作出反擊。由"電影工業應變小組"籌備組向非法在網上下載電影的侵權者作民事訴訟的行動,于今年5月已成功向法庭申請法令,并獲網絡供應商合作,收集了42名侵權者的資料。應變小組經由律師向有關侵權者發出警告信及一份承諾書。若對方愿意簽署承諾書,以后不再參與非法上下載電影及承擔23000多元律師費,小組則不會采取進一步行動。若侵權者拒絕有關要求,業界將會民事起訴侵權人士。據了解,索償金額至少10萬元。 被侵權的3部賀歲電影,包括《霍元甲》、《最愛女人購物狂》及《春田花花同學會》。小組發言人莊澄表示,受網上非法侵權影響,2005年整體票房損失高達2億元。要求侵權者賠償,只是希望收到阻嚇作用,遠不能彌補電影商的損失。23000多元的賠償額是根據外國其它地方類似的情況約3000美元作計算。 莊澄說,電影界準備了不多于500萬進行有關行動,"所涉及的律師費及行政費用非常龐大,我們(電影界)的決心很大,因為是我們生死存亡的一件事。" 拍攝《霍元甲》的安樂影片代表李玉蘭則說,"《霍元甲》的制作達3000萬美元,單是香港及內地票房不足以回本,唯有靠外國片商買版權。非法下載及盜版問題嚴重,不少片商會'壓價',最后只能收到1/10,令公司無法再投資下一部電影。"(2006、8、16中國新聞網 記者 徐紹輝)
提供電影下載的網站大多沒有授權,特別是國外的一些電影大片,廠商一般不會授權給國內的小網絡公司。四川省版權局去年查處了一起網站提供電影下載案,這家網站向北京一家聲稱有授權的公司支付了使用費,后來證明北京這家公司是假授權。
由于 BT、P2P等新一代下載軟件的問世,下載電影更方便,形式更隱蔽,追查更困難。電影制片商不停地忙于起訴提供這些軟件的追蹤服務器企業,然而舊的被控網站關閉,新的網站又涌現出來,是網絡經營、網絡司法及監管面臨的問題。
3、未經權利人許可的軟件下載。
在搜索引擎中查找軟件下載網站,你會發現各種軟件應有盡有:操作系統、殺毒軟件、圖形設計、音頻工具……與下載其他作品一樣,輕點鼠標就可搞定。對面正版軟件的加密,網站會提供解密版,甚至還可以像正版軟件一樣有升級版。絕大部份沒有授權,上傳沒有成本,下載不用付費,軟件商也得不到一分錢,似乎與與作品的權利人無關。事實上,一個成熟的軟件產品,要投入長時間的人力、物力及大量資源研發,經過嚴格的測試,才能進入市場。使用盜版軟件,擠占了正版軟件市場份額,使軟件著作權人(大多是軟件投資商、開發商)得不到相應的回報,給軟件廠商造成巨大損失,打擊其投資開發的積極性,長此以往,軟件產品缺乏競爭力,最終將阻礙民族軟件產業的發展。
4、沒有授權的手機彩鈴、鈴聲服務。
彩鈴、鈴聲服務是數字音樂服務提供商將內容提供給網站或電信部門,通過互連網或手機等渠道讓手機客戶下載。據了解,中國移動通訊公司擁有3億手機用戶,2004年底中國移動彩鈴用戶超過4000萬戶,中國移動每月結算給數字音樂內容提供商的彩鈴信息費高達4000萬元。巨額的利潤引來了網絡盜版。某著名搜索引擎網因提供音樂下載網絡鏈接被起訴,并判侵權。國內三家網站未經授權,免費提供歌曲彩鈴下載,使娛樂基地網站的合法下載陷入停滯,娛樂基地網站首席架構師吳端平稱"光運營成本損失就高達3000萬元",三家網站分別被索賠500萬元,是國內索賠金額最大的一起網絡歌曲著作權侵權案。
5、網絡游戲。
其中最典型的是"私服"、"外掛",即私自架設服務器經營,掛接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游戲軟件提供下載服務,損害了游戲軟件廠商著作權。
6、搜索引擎軟件糾紛。
這類侵權行為是由于技術不同或計算機資源的有限等原因導致,表現在屏蔽、刪除或修改他人軟件。例如中國搜索、搜狐、百度分別訴珠穆朗瑪網絡技術有限公司"8848"侵權案。三家網站訴稱:在2004年12月,8848開發的軟件插件,經上網用戶安裝后,登錄其他網站搜索信息時,各大搜索引擎頁面會被修改,出現8848插入的圖片、廣告及其他搜索引擎鏈接,從而指控8848侵犯其軟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目前這類糾紛將越來越多,其訴訟標的也越來越高。
7、利用網絡發布經營信息,通過郵寄等形式經營。
侵權盜版制品。如將網站上的影視、音樂、文學作品、錄音錄像、軟件等下載,按照需求,非法刻錄成光盤,送貨上門。
8、未經授權將文字作品數字化,提供收費在線閱讀、下載。
據今年4月發布的"第四次全國國民閱讀調查"的數據顯示,我國國民傳統圖書閱讀率,從1999年以來連續六年持續走低。與此相反的是,網上閱讀率迅速增長,六年來我國有網上閱讀習慣的人數比例年均增幅40%(見中國出版科學研究所發表的"第四次全國國民閱讀調查報告")。網絡閱讀成為網上一種重要的活動方式。常見的有網站將他人的小說、詩歌等文學作品、論文等數字化后,在網上提供收費閱讀。這是傳統的著作權侵權形式在網絡的表現,國內最早的網絡侵權訴訟多集中在這一領域。如:1999年6位作家訴世紀互聯;2002年北大法學家陳興良訴國家數字圖書館;2003年多家大學學報訴重慶維普公司;2004年北京中文"在線反盜版聯盟"訴硅谷動力等。這類侵權行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出版社、期刊社的專有權。
9、手機電子書下載。
最早的電子書需要手持閱讀設備,才能在網上閱讀。隨著信息技術、硬件設備(手機)的發展,無線通訊服務業務的拓展,手機閱讀成為另一種更便捷的獲取信息的方式。人們把數字化的圖書統稱為"ebook"。用戶可通過網絡或手機,將數字化的作品下載到手機上閱讀。雖然這種手機無線通信網絡著作權侵權案還比較少見,但由于我國是網絡和手機的浪費大國,對于這種新的著作權侵權形式,更應加以重視和宣傳。日前,北京中文"在線反盜版聯盟"提起了全國第一起無線網絡--手機閱讀訴訟案,中文在線已向法院起訴兩家公司,狀告其在手機門戶網上傳播畢淑敏的作品,為用戶提供了在線閱讀中文在線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服務,侵害了中文在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53萬元。此前,中文在線與著名作家畢淑敏簽訂了授權協議(見2006年7月21日《中國知識產權報》3版《首例無線通信網絡著作權案浮出水面》)。
10、將其他網站的網頁設計改頭換面據為己有。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站經營者的競爭加劇,有獨創性的網頁設計也會被侵權,但人們還意識不到這也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瑞得在線"網頁案。瑞得公司認為東方信息公司的主頁在整體版式、色彩、圖案、欄目設置、欄目標題、文案、下拉菜單的運用等方面幾乎是照搬"瑞得在線"的主頁,以著作權侵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瑞得主頁應視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判令東方信息公司賠償瑞得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
三、 應當承擔的責任
2006年8月3日,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在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時指出:互聯網上侵權盜版的問題還是相當嚴重的。他說,目前互聯網是一個很大的產業,發展速度很快。它的傳輸內容是海量的,這就使得在取得授權上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對互聯網企業來說如何取得權利人的授權確實是一個新的挑戰。但是在法律規定方面,虛擬空間和我們現實生活是一致的(見《中國政府網》)。
在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了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行政責任。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刑事責任:對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并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
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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