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著作權法 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著作權 的對象是文學、藝術作品。因此,只要具備了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就有可能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我國著作權法與各國法律的保護大同小異,主要有以下幾種: 1、文字作品, 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符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 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1)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2)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3)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 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4)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 (5)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并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美術、建筑作品 (1)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 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于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 外觀專利 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2)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建筑作品屬于以立體形式表現的作品.著作權法對于建筑物本身也作為作品的形式之一給予法律保護。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普遍使用的大眾性建筑不具有排他性,如板樓的外形,因此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在外觀、裝飾、設計等方面具備獨創性的建筑物,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對于建筑物的構成材料、建筑方法不予以保護,并且建筑物外觀,裝飾、設計中的通用元素,屬于公有領域的范圍,也不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建筑作品的保護還應該包括建筑設計圖、效果圖和建筑模型等。但是依據我國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的列舉方式,這些作品被作為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給予保護。 《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主要是對作品進行規范調整的,而要是在這方面產生了糾紛的話,也可以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中的條文來處理解決。但是對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也有相應的范圍規定,并非我們認為的任何一個“作品”都會受到該部法律的保護。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法律主觀:
在我國,有很多法律法規,針對不同領域有不同法律效力,比如在一些文學、藝術上面,為了保障這些作品獨創性不被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有了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文字可以是漢文、少數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文,符號不僅僅指文字,還指速記、電訊、數字、點字等。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此類作品并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是作者將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過一定的儀器設備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眾進行口頭語言表達所產生的作品。但平時生活中的閑談、交流、會話等不夠成口述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以旋律、節奏和聲等進行組合,用樂譜或者歌詞相結合的方式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戲劇作品受保護的是指該戲劇的劇本等,而不是演出的戲。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與戲劇作品相似,曲藝作品受保護的是該曲目說唱的腳本,而不是說唱。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筑物本身作為作品受保護,需要其在外觀、裝飾、設計等方面具有獨創性,并不包含普遍使用的大眾性建筑。另外,建筑作品的保護還應包括建筑設計圖、效果圖和建筑模型等。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例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藝術攝影等。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十二)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十四)計算機軟件;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另外,下列對象則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的介紹。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包括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是什么
什么是 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是什么 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既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 著作權的概念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含義: 第一,著作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即依法享有著作權的人。 著作權的主體不僅包括直接進行作品創作的作者,而且還包括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人,如作品改編者、作品翻譯者、著作權的被許可使用者、著作權的合法 繼承人 等。此外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成為著作權的主體,如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把其著作贈與、捐獻給國家后,國家即可成為該著作權的主體,等等。 第二,著作權的客體是基于創作活動而產生的作品,即通過人的思維的分析、概括而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腦力勞動成果。 第三,著作權的內容是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內容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屬于民事權利,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權,而是兼具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內容,并且這種權利為著作權人所專有。 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于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布道等。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1、音樂作品:音樂作品,這是指能夠演唱或演奏以旋律節奏、合聲進行組合,以樂譜或歌詞表達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響曲、弦樂曲、爵士樂、吹打樂等。2、戲劇、曲藝作品:戲劇作品不是指一臺演出的完整的戲,而是指演出這臺戲的劇本。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為劇本。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4、雜技藝術作品:依《 著作權法 實施條例》的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具體表現為車技、蹬技、手技、頂技、走索、空中飛人、民間雜耍等表現形式。 四、美術、建筑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五、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借助于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代碼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為代碼化指令的一組符號化指令或符號化語句。 九、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一條彈性條款。隨著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將來還可能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形式。這一規定可以使法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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