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產權的內容范圍中,不論商標,還是專利,或者版權,都是有國內和國際之分的,就像商標注冊可以申請馬德里商標,也可以申請我國內的商標。下面就根據知識產權的國際性,來講講專利申請人申請國際專利的時候,有哪些重要的申請途徑?
我國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根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國際申請;我國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完成發明創造提交國際專利申請的,應當首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應當委托涉外代理機構辦理;申請人應當遵守關于保密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般來說,國際專利申請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即巴黎公約途徑、PCT途徑、EPC途徑。企業可以綜合考慮各種途徑的優劣,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的申請途徑。
常見問題:專利申請注意事項
1、傳統的巴黎公約途徑:
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一項發明若想獲得多個國家的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日起6個月或12個月內,分別向多個國家專利局提交申請。但這種途徑,需要在各國提出申請手續,制作符合各國規定的申請文件,申請人需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精力和費用。
2、EPC途徑:
專利申請人在歐洲地區有兩種途徑尋求專利保護。向各歐洲國家專利局遞交申請,或通過歐洲專利局(EPO)申請歐洲專利。EPO代表EPC的成員國授予專利權。EPC即《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EuropeanPatentConvention)的英文縮寫,于1973年10月5日在德國慕尼黑簽訂,也簡稱《慕尼黑公約》。
該公約于1977年10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員國有8個,即比利時、德國、法國、盧森堡、荷蘭、瑞士、英國、瑞典。1978年6月1日開始受理第一件歐洲專利申請。目前EPC體系成員國共有32個,同時還有5個國家雖然沒有加入EPC體系,但是承認歐洲專利。
EPC對所有歐洲國家開放,一件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一個或幾個EPC成員國,該申請一旦被EPO授權,則在各指定國分別生效。
3、PCT途徑:
國際專利申請是申請人就一項發明創造在《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締約國獲得專利保護時,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某一締約國的專利主管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
主要目的在于,簡化以前確立的在幾個國家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方法,使其更為有效和經濟,并有益于專利體系的用戶和負有對該體系行使管理職權的專利局。
以上就是關于國際專利申請的相關途徑總結,相信各位能夠了解申請國際專利的相關途徑,另外對于國際專利申請的方法,也是有兩種的,一種是申請人自行申請,另外一種就是選擇代理人員進行申請。如果需要代理人進行代理申請的話,不妨到知識產權進行在線客服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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