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有很多法律法規,針對不同領域有不同法律效力,比如在一些文學、藝術上面,為了保障這些作品獨創性不被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有了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文字可以是漢文、少數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文,符號不僅僅指文字,還指速記、電訊、數字、點字等。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此類作品并沒有形成書面文字,是作者將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過一定的儀器設備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眾進行口頭語言表達所產生的作品。但平時生活中的閑談、交流、會話等不夠成口述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以旋律、節奏和聲等進行組合,用樂譜或者歌詞相結合的方式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戲劇作品受保護的是指該戲劇的劇本等,而不是演出的戲。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與戲劇作品相似,曲藝作品受保護的是該曲目說唱的腳本,而不是說唱。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筑物本身作為作品受保護,需要其在外觀、裝飾、設計等方面具有獨創性,并不包含普遍使用的大眾性建筑。另外,建筑作品的保護還應包括建筑設計圖、效果圖和建筑模型等。
(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例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藝術攝影等。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十二)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十四)計算機軟件;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另外,下列對象則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的介紹。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包括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法律分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曲藝作品、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美術作品、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圖形作品、模型作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十)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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