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服務指的是包修、包換、包退。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有這些情況,有權利要求經銷商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該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這些方式來表明質量狀況的;
4、產品經過了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的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了兩次,但是還不可以正常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新消法三包規定是包修、包換、包退。承擔三包責任,情形如下: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法律客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法律分析:三包服務指的是包修、包換、包退,這是經營者對商品承擔質量保證的一種方法,具體的含義是:經營者對所經營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內若發生質量問題,便有免費修理、更換、退貨的義務,如果經營者不履行此義務,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于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于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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