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2、行使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須無先為履行合同的義務。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未為履行或未為履行之提出的行為。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 債務 ;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行使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三、 不安抗辯權 行使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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