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注冊專用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國際上,侵犯商標權的責任主要有3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有3種解決方式:當事人協商解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侵犯商標權行為的構成
從我國《商標法》的具體規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是以是否存在侵權事實為前提,而不是以侵權者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條件。但過錯往往也是認定侵權時所考慮的因素。一般而言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①被侵權人擁有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權;
②侵權人對被侵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權實施了非法侵害;
③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即故意或過失。
二、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表現
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為商標侵權行為。
①未經許可的使用。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主要表現是,在自己生產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損害注冊商標的聲譽,侵占本應屬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部分市場和應獲得的利益,同時也蒙騙了消費者。
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這里所指的“銷售”包括詢價、簽約、進貨倉儲、運輸、展覽宣傳、批發和零售等有關銷售活動。
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偽造或擅自制造或銷售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紙張、貼紙、包裝物等。
④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該行為即所謂的商標“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標的所有人以低價購入非名牌商標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標換上自己的名牌商標,再投放市場賣高價的行為。
⑤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根據《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的規定,此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藏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
三、侵犯商標權的責任承擔
國際上,侵犯商標權的責任主要有3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以我國的有關規定為例,3種責任的方式如下。
1)民事責任
商標權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商標權利人造成損害而應向其承擔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及賠償損失等責任。我國《商標法》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責任問題規定了以下幾點。
①賠償數額。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②即發侵權的制止,即對正在實施但損害結果尚未顯現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采取行動予以制止。制止即發侵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把已經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損害降至最低。
③證據保全。《商標法》第58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行政責任
商標行政責任是指主管機關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根據我國《商標法》第53條的規定,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①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③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非法營業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上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
商標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情節或后果嚴重,構成了刑法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因此要受到刑事制裁。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
因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有3種解決方式:當事人協商解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侵權行為,并采取執法措施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不服責令其停止侵權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通過行政機關解決侵犯商標權的糾紛在程序上比較簡單,且從制止侵權行為的目的來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權人不可能通過這種行政查處得到民事賠償。行政部門只能在查處過程中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而被侵權人仍希望獲得民事賠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生侵權時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即使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提出各種民事救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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