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一、馳名商標認定申請是指當商標權利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1、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對案件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應予受理;對認為不屬于該情形的,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2、對屬于《中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案件,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省級工商局(再由省級工商局報送國家商標局);
3、對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應根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案件作出處理;
4、對當事人要求工商局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其商標,且提供了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的案件,如果該案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工商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但是,如果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了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按上述程序報請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認定。
二 條件:企業申請馳名商標應當是經省工商局認定的省著名商標。
商標的知名度高、信譽好。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的條件考察: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2)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3)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4)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5)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
(6)該商標在中國及外國(地區)的注冊情況;
(7)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
新修訂的《商標法》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三:認定程序
企業申請馳名商標須提交的申報材料
企業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時,應提交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報告,在報告中須提供其商標權益受到損害的證據。同時應如實填寫《馳名商標認定申請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馳名商標認定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應提供申請人簽章的委托書,或申請人與商標代理機構簽訂的委托協議(合同);
3、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近三年來主要經濟指標
4、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或服務在國內外的銷售或經營情況及區域;
5、該商標在國內外的注冊情況;
6、該商標近年來的廣告發布情況;
7、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時間;
8、有關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根據最新的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7次會議通過《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工商標字(2009)81號〕規定.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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