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直接辦理集體商標注冊申請時,除提交按照規定填寫打印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并加蓋申請人公章、商標圖樣、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申請人蓋章確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集體成員名單等。提交申請的具體要求,可以查看“商標網—商標申請—申請指南”欄目。
什么是證明商標?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直接辦理證明商標注冊申請時,除提交按照規定填寫打印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并加蓋申請人公章、商標圖樣、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經申請人蓋章確認)、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提交申請的具體要求,可以查看“商標網—商標申請—申請指南”欄目。
什么是地理標志?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另外,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
集體商標依據商標法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2條2款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和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與其商品或者用以證明該商品或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例如,國際通行的“純羊毛標志”及我國的“綠色食品”標志、“長城”標志均為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相比雖然也具有該集體商標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別屬于不同的主體的特點,但是其最顯著的特征則在于:其商標權屬于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證明商標所有者不得在自己商品、服務上使用該商標標識;商標權利人必須對其使用加以控制;商標權利人必須客觀公正地行使檢測權利,不得拒絕任何經營者申請在其已達到規定的標準時使用該證明商標。
根據相關規定,國內申請集體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范圍為,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該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必須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必須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還應當附送管轄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必須制定所申請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證明商標注冊集體商標需要的書式材料:1、商標申請書應使用商標局指定的書式。2、申請集體商標注冊,應當依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按類申請。3、商標圖樣十份(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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