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具有雙重性,屬于人身權利部分是專屬性的,原則上不能轉讓,屬于財產權利部分是可以轉讓的。但是,財產權利的轉讓只能在法定期間內進行(即作者終身及其死后50年內)。著作權一經轉讓,著作權人便喪失了轉讓部分的權利。
法律客觀: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著作權轉讓必然是權能完整的財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說,無論轉讓出版權,還是轉讓改編權或其他任何一種財產權,都必須將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一并轉讓。如果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轉讓他的權利,這種權能不完整的轉讓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著作權轉讓,而是作品許可使用。著作權中的各種財產權可以分別進行轉讓。例如,將出版權轉讓給出版社,將表演權轉讓給表演團體,將錄制權轉讓給音像公司,將播放權轉讓給廣播電臺,等等。即使是單獨一種財產權,也可以根據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別轉讓給不同的人。例如,轉讓人將翻譯權中的法文版翻譯權轉讓給甲出版社,將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乙出版社,將德文版翻譯權轉讓給丙出版社,等等。著作權轉讓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譯權,轉讓人將美國和加拿大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美國一家出版社,將亞洲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印度一家出版社,將歐洲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英國一家出版社,等等。從不同國家的情況來看,著作權轉讓可以是永久的,即整個著作權保護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著作權保護期內若干年的。有期限轉讓與專有許可使用是有區別的。著作權轉讓的效力確定;與商標權與專利權不同,著作權的轉讓,相關法律沒有強制要求進行登記后才生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實施條例》25條規定;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以此判斷,即使著作權轉讓不經備案,也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著作權轉讓基本流程是:
1、申請人需要提交申請所用材料登記機構對接收的材料進行核查通知申請人繳費申請人繳納費用登記機構進行受理申請審查階段制作發放登記證書公告。
2、所需提交材料:(1)著作權的合同備案申請表;(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3)申請進行備案的著作權轉讓或許可使用合同或協議;(4)合同中所提及的作品樣本;(5)委托他人進行代辦申請時,代理人必須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6)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7)著作權與相關權利歸屬證明材料。
3、辦理的時間自登記機構進行受理登記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如果需要補正材料,申請人需自接到補正通知書之后60日內完成補正,登記機構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后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七條 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依法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九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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