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5種情況:1、專利或依其方法取得的產品,經許可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2、申請專利前就已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必要準備,且只在原有范圍內使用;3、科研和實驗使用;4、為政審所需提供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器械,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器械;5、臨時通過中國領陸水空,在運輸工具使用跡埋的專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九條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態源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
(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帆州態侵權糾紛時,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措施。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再需要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這是對專利權的一項重要限制,被稱之為“專利權窮竭原則”。,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原則只適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場是專利產品。合法投入市場的抓膘了產品包括:一是由專利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二是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三是由先用權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四是由強制許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五是由國家計劃許可的被許可人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場的專利產品而進行使用、銷售的,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二)先用權人的利用。,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準備,并且僅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這就是先用權原則。,(三)善意地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出售的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規定,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銷售的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因為任何第撒播人沒有義務在使用或者銷售一件專利產品之前,弄清楚該專利產品是由什么方式進入流通領域的。對專利權人權利的這一限制,主要是為了方便人們生產、生活的需要。,(四)外國運輸工具運行中使用專利產品。,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4項規定,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過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權。這也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規定的一項對專利權人的限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專利權人與受讓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轉讓部分專利,但最終能不能轉讓,還需要經專利管理部門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申請宣告專利無效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專利全部無效,也可以申請專利部分無效,申請要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的證據。,(一)無效宣告的審查原則除包括與專利復審程序相類似的合法原則、公正執法原則、請求原則、依職權審查原則、聽證原則、公開原則以外,還包括:,1、一事不再理原則如果無效宣告請求人對已經做出審查決定的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權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再次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和審理。,2、當事人處置原則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放棄全部或者部分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或者證據,對已放棄的內容,專利復審委員會不再審查。專利權人則可以主動修改權利要求或者主動放棄某些外觀設計要點。雙方當事人如果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表達和解愿望,專利復審委員會將給予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限并暫緩無效宣告審查,如果和解期限屆滿或者一方當事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繼續審查,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將繼續進行審查。,3、保密原則在無效宣告審查決定作出之前,合議組的成員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跟案件有關的觀點。原則上不得就案件內容與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單獨聯系或者會晤。根據請求原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如果根據現有工作已經可以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決定,不受無效宣告請求人撤回請求的影響。這一點與專利復審程序稍有不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