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相同商標侵權的判定標準主要是: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1、相似的商標算侵權。 2、法律規定未經 商標注冊人 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算是侵權行為。
法律客觀:相似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么1、有違法行為存在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2、有損害事實發生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于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注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并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于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系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系。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后,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4、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商標近似的12個判斷標準是為了區分商標在注冊時出現重復,被認定為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判斷標準。
商標近似判定標準如下: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排列順序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判定為近似商標;
4、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判定為近似商標;
6、商標文字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判定為近似商標;
7、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8、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判定為近似商標;
9、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或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判定為近似商標;
11、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圖形商標,判定為近似商標;
12、組合商標原則上是進行分要素審查,即如組合商標中的漢字、外文、字母、數字、圖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商標是用以識別和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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