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搶注售賣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 商標搶注 售賣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般不會觸及 刑法 ,主動保護 商標 等無形資產和 知識產權 已迫在眉睫。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于未 注冊商標 ;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 馳名商標 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也屬于搶注。進而,將他人的創新設計、 外觀設計專利 、企業名稱和字號、 著作權 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注。商標搶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注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 二、對抗措施 根據 商標法 的規定, 商標權 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1、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注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準注冊。 2、就已經注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 商標注冊 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三、防止 搶注商標 和商號的措施是什么? 防止商標搶注有三大高招: 1、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在新開發的商品進入市場之前,確保所用商標已經取得權利。 2、防御性注冊:根據“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御注冊,以免受職業商標炒家的侵害。 3、加強商標監測: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商標公告》,如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應委托商標 代理 組織進行市場追蹤監測,及時反饋侵權信息。 要從根本上杜絕商標搶注售賣行為,首先要做到的是防范商標搶注的發生,這一點目前在國內甚至國際上都已經成為了迫在眉睫必須要解決的一點了。內地經濟體制逐步走向規范的同時,我國關于經濟貨幣政策以及商標和其他的金融政策,很多地方都是不完善的,我們只能期許未來,關于商標搶注會有更好的防范措施出臺。
售賣侵權產品怎么處罰?
賣侵權產品會被責令停止銷售,并且會沒收并銷毀侵權商品,會對銷售方處以罰款。對于違法經營五萬元以上的,會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也會就商標侵犯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賣侵權產品怎么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3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一般工商局抓到的就是罰款,《商標法》,第五十二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3)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封存或者收繳其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和包裝上的商標,責令依法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根據情節予以通報,并處以非法經營額2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兩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賣侵權產品會被責令停止銷售,并且會沒收并銷毀侵權商品,罰款數額會根據違法經營所得來進行對應的罰款,如果五年內有兩次侵權行為的會從重處罰,如果違法經營額不到五萬的會判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銷售”包括以任何有償方式出賣、轉讓的行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并且用于同一種商品之上。本罪的主觀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本罪所保護的法益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1997年《刑法》修改之時被納入刑法規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其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共經歷一次修改。
(一)1979年至1997年刑法修訂前的立法情況
1979 年《刑法》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作專門規定。但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情況日益突出,嚴重損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權利。大量偽劣產品進人市場,對合法經營者的正當競爭造成沖擊,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有效地打擊這種犯罪,1993年2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作了專門規定,具體內容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1997年《刑法》首次規定本罪
1997年修改刑法時,立法者將前述1993年補充規定的上述內容修改后納入刑法,主要是將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違法所得”修改為“銷售金額”,以進一步明確犯罪構成的數額界限。第214條的具體規定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修改本罪
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進一步對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威懾,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本條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修改定罪量刑標準。“銷售金額數額較大”“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分別修改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將“銷售金額”修改為“違法所得”,主要是為了與本節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和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有關規定相一致。增加“有其他嚴重情節”“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考慮到司法實踐中此類犯罪往往持續一定時間,商品銷售去向涉及的地方和人員可能比較廣,要一一查清其所有的違法所得在有的案件中往往比較困難。另外,有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行為人違法所得金額可能并不大,但可能具有長期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銷售金額很大、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很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情節,也需要給予刑事處罰。因此,對于違法所得金額之外的,其他有助于準確衡量和揭示犯罪行為危害性的情節的認定,能夠更準確地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增加法定刑幅度。第一檔刑罰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修改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將最高刑罰由七年有期徒刑修改為十年有期徒刑。
賣了100元被告商標侵權
法律主觀:
(1)責令停止侵權(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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