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注冊商標撤銷包括以下情況:1、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被商標局撤銷的情況;2、自行轉讓注冊商標,或者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而被商標局撤銷的情況;3、商標權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注冊人名字、地址等事項,且拒不改正的情況;4、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注冊商標撤銷,是指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及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裁定,使原注冊商標專用權歸于消滅的程序。
因注冊商標的撤銷事由的差異,注冊商標的撤銷分為使用不當的撤銷、注冊不當的撤銷、爭議撤銷三種。
1、使用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違反合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而其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撤銷的情形。
a、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b、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
c、自行轉讓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
d、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
2、注冊不當撤銷。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申請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構成的禁用規定,或者以欺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而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不當的撤銷
3、爭議撤銷。是指注冊保護在先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對在后注冊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出爭議,并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在后注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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