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后,商標用戶在申請商標時往往忽視保留證據,在一些可能發生的商標糾紛中需要提供申請證據時,往往會因為拿不出來而遭受損失。今天,小編列舉了以下常見的商標使用證據,這些證據在法律上也很有用:
1、發票
發票作為經濟交流中的基本商業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應當在銷售產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出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因此,真實有效的產品銷售發票或者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效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但是,很多企業在開票時只填寫產品或者服務名稱,不填寫商標名稱或者縮寫商標名稱。比如五個字的注冊商標只寫三個字。這樣的發票與注冊商標沒有聯系,無法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不能成為充分高效的應用證據。因此,商標注冊人應當規范發票的開具和存放,在填寫產品和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此外,與手工開具的發票相比,稅控設備打印的發票和增值稅發票因其管理和應用更加嚴格和規范,因此更具證明力。
2、合同(或協議)
合同和協議是經濟實體參與經濟行為的重要證據和依據,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然而,許多合同(或協議)條款似乎很嚴格,但商標標識并不顯著。特別是一些服務合同根本沒有標明商標,不能成為有效應用的證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和協議時,必須明確標明商標。最好寫上注冊商標的名稱和注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證據。
3、廣告物件
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和其他媒體上發布的商品或服務廣告。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產品和服務的重要途徑。許多商標標志位于廣告的明顯位置,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然而,一些廣告方法,如視頻廣告、戶外廣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廣告的時間信息,很難作為證明商標使用情況的直接證據。報紙、雜志、各種會議、展覽、商品交易會等宣傳廣告是更直接、更有力的證據,因為它們可以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關鍵信息。然而,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合同,只要合同標明商標名稱,就可以作為有效的應用證據。
4、包裝物
包裝包括產品包裝、服務用具包裝或器皿。單個包裝或容器需要其他證據證明,因為很難確定其印刷和使用的具體時間。例如,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應標明商標名稱。
5、產品檢驗報告
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確認商品質量的產品檢驗報告,程序嚴格,報告內容清晰,是商標使用的良好證據。
6、商標印刷證明文件
商標印刷是商標使用的前提,因此商標印刷的證明文件也是證明商標應用的有力證據。但在實際情況下,許多企業直接提供一些商標標識,但不能提供印刷這些商標標識的證明文件。這些商標標識通常無法確認其印刷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公司在印刷商標時,必須選擇信譽良好、經營范圍包括“商標標識印刷”的印刷企業。這些印刷企業對商標印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對印刷時間、商標名稱、印刷受托人有完整的登記和存儲記錄,發票和簽訂合同相對標準化,可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7、其他
其他可作為商標使用證據的材料還包括產品手冊、產品進出LI檢驗檢疫證明、商品報關單等。但所有以上單一材料可能不能充分說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因此通常需要各種證據材料相互確認,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以充分說明商標的使用情況。
網友提答
(一)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客觀存在的事實,就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物,任何案件的爭議都是客觀存在的,并且與一定的人和事相聯系,當事人之間商標糾紛的發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發生、變化和造成的后果,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都必然在客觀上留下痕跡,或者反映在人們的頭腦里,所有這些都是客觀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凡屬假定、猜測、推想等主觀范疇的所謂事實,都不能成為商標訴訟證據。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還必須是準確的,是能夠起到證明作用的;如果是真實的但卻不準確,也不能作為訴訟證據。這就是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作為商標訴訟證據的第一個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二)必須是與案情有內在聯系的客觀事實客觀的事實很多,但并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商標訴訟證據。只有與商標糾紛案件有內在聯系的客觀事實,才能成為訴訟證據。這種聯系的主要表現是:(1)與案件的主要事實有聯系,即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相聯系。(2)與案件的次要事實相聯系,即與主要事實以外的但又屬于案件范圍的其他事實有聯系。例如,案件的管轄、當事人的資格等等。(3)與案件的否定情況相聯系,即證明本案的事實不存在,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真實,等等。這種聯系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客觀性的一種表現。這就是訴訟證據的關聯性。(三)必須是法律允許作為訴訟證據的客觀事實雖然是客觀事實并且與案件有內在聯系,具備了以上兩個重要條件,但不一定都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這里還存在著證據的許可性問題。根據《商標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對某些特定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有著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這些特殊條件的證據,才能被承認,才允許在訴訟中使用。對于那些不具備特殊條件的事實,雖然也是與案件有內在聯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但卻不準許作為訴訟證據,發揮不了證明的作用。例如《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這是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就不符合《商標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就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沒有成立。如果發生商標使用許可糾紛,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司法保護時,就必須以書面合同作為證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的成立;否則,就認為沒有成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即《商標法》不允許使用口頭允諾形式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這種關于訴訟證據許可性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所特有的,對維護商標領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四)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觀事實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即使是客觀存在與案件有內在聯系并被法律準許使用的證明材料,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才能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成為民事訴訟證據。無論是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自己調查收集的,都必須遵照取得證明材料的法定程序。取得訴訟證據的合法性,不僅能保證真實有用的證明材料進入訴訟程序,而且為維護社會秩序和訴訟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證據收集的混亂現象和違法行為,以免給取得必需的證明材料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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