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著作權進行的限制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國對著作權法規定對制作權進行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合理使用是指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法定許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另外國際還有強制許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一、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多少
1、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如下:
(1)作者的簽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作品的發表權和作品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死亡后的終身和50年;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式創作的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50年,但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二、著作權的特征是什么
1、著作權自作品完成時自動產生;
2、專有性,即著作權人排他性的享有相應的著作權;
3、地域性,即除加入國際公約或締結雙邊協定外,一個國家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
4、時間性,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不受保護期的限制外,其他權利都保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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