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適用范圍
仲裁的適用范圍,仲裁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當事人對某一事件或者問題發生爭議時不能解決的時候,一般都是可以申請仲裁的,那么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仲裁的適用范圍。
仲裁的適用范圍1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里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范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關于仲裁的適用范圍,我國《仲裁法》是依照仲裁的性質,參照了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并針對仲裁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根據如下原則規定的:
(一)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是屬于平等主體的當事人。
(二)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
(三)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看,仲裁范圍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同時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仲裁的適用范圍2仲裁的特點及適用范圍
仲裁以自愿為前提。選擇仲裁形式解決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寫明仲裁條款或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的寫法是: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委員會名稱要準確。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受涉案標的、地域的限制。
仲裁—裁終局,且具有強制性。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程序靈活。當事人可以選擇雙方當事人信任的仲裁員、雙方當事人愿意的開庭方式和審理方式。
仲裁不公開審理。仲裁案件終結后,無論哪一方輸贏都不公開,可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維護信譽。
仲裁結案較快,費用較低。仲裁庭組成后最遲在4個月內結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結案更快。
可以申請仲裁的合同糾紛包括:經濟合同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金融、證券、期貨交易糾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海事、海商合同糾紛、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如購銷、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借款、建設工程承包等合同糾紛。
房地產合同糾紛,如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等合同糾紛。
技術合同糾紛,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合同糾紛。
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如著作權類、商標類、專利類許可糾紛等。
涉外經濟合同糾紛,如涉外買賣、運輸、租賃等合同糾紛。
海事、海商合同糾紛,如海上貨物運輸、海上旅客運輸、船舶租賃等合同糾紛。
民事合同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如民間借貸、個人合伙等合同糾紛。
不能請求仲裁的糾紛包括: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仲裁的適用范圍3勞動仲裁有什么作用
勞動仲裁有保護當事人勞動權益,維護勞動秩序的作用。根據法律法規可以看出,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關系的糾紛必須經過仲裁才可以提起訴訟。
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辭退、離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方面發生爭議時,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適用于這些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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