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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的法律規定(公民姓名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首頁 > 知識產權2024-10-02 05:02:46

民法典的姓名權有哪些

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我國立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了解我國基本國情之后,編纂了《民法典》,從法律條文上理解,《民法典》對姓名權的規定也做了一些修改,公民對于自己的姓名也是非常看重的,那么民法典的姓名權有哪些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民法典的姓名權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名稱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姓名權或名稱權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選取姓氏】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姓名、名稱的登記及其變更不影響之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侵犯別人姓名權法律規定

侵犯別人姓名權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3、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對于姓名權被侵權的認定和救濟有以下幾個重要因素需要考慮:
1、姓名權主體的確定。自然人的姓名是自然人的人格標識,是姓名權的載體。因自然人的姓名不具有唯一性,存在重名的情況,所以權利主體的確定是姓名權保護首要解決的問題。自然人的姓名權歸屬應以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姓名為準,包括身份證、護照、戶籍登記等有效證件上記載的姓名。如果是筆名、藝名、網名、譯名等與姓名具有同等指向功能的稱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其必須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而且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才能參照使用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對于此類稱謂權利主體的確定,應考慮使用的時間跨度、稱謂的知名度、稱謂本身是否具有較強識別性等。只有在稱謂與特定對象之間已經形成了穩定、特定的指向對應關系時,該稱謂指向的主體才是權利主體。
2、侵權行為的認定。從侵權類型上來看,侵犯姓名權的主要表現形式為擅自將他人的姓名用于廣告宣傳、商標注冊、企業名稱、字號等商業領域或假冒使用他人姓名。近年來陸續報道的冒名頂替上學事件就是典型的假冒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權行為。姓名權屬于重要的人格權利,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真實姓名的,即構成侵權;而擅自使用他人筆名、藝名、譯名、網名等造成公眾混淆的,也構成侵權。需要注意的是將他人姓名僅作指示性和描述性使用的,不屬于對姓名權的侵犯。而通過改名的方式故意“碰瓷”他人的姓名造成公眾混淆的,雖然形式上系合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屬于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姓名,仍可能涉嫌侵權。
3、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侵犯姓名權系對他人人格權利的侵犯。根據民法典第179條、第1182條規定,權利人可根據侵權的具體情況,單獨或同時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或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在特殊的情況下,停止侵權或存在法律上的不能,則可靈活采用替代方式,以消除侵權帶來的影響,達到停止侵權的法律效果。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某籃球運動員訴某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的宣判,因涉及姓名商標已過法定撤銷期間而無法被撤銷,法院判決侵權人采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原告不存在任何關聯,以消除聯系,現實區別,停止侵害。盡管采取區別性標識的方式,可能反倒會帶來提示公眾去聯想姓名權人的反作用,能否真正起到去指向化阻斷公眾對姓名權人的關聯性聯想仍值得懷疑,但在注冊商標已過法定撤銷期而無法被撤銷的情況下,采用區別性標識或許是現階段最簡便、經濟的補救措施,可以最大程度消除對姓名權人的不利影響。
4、賠償損失數額的認定。根據民法典第1182條及第1183條第1款之規定,侵害他人姓名權造成財產損失或嚴重精神損害的,姓名權人可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具體來看,如被冒用、盜用的姓名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且已進行商業化使用的,則姓名權人可請求侵權人賠償財產損失。具體的賠償數額,可結合過錯程度、侵權人對損害后果的可預見性程度、侵權人獲利、侵權時間、同類授權使用的價格、維權費用等綜合考量予以確定;如確因侵權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精神損害程度,可結合侵權時間、侵權方式、造成的后果等綜合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在考量精神損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消除影響或恢復名譽的程度、有無替代性補救措施等綜合確定。
綜上所述,對于自然人姓名的保護,是維護其人格完整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姓名權是相對權利還是絕對

法律主觀:

姓名權不是相對權。姓名權屬于人身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所有的人身權都是絕對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如所有權、人身權。由于絕對權的權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張權利,可以對抗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稱為對世權。相對權是指義務人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如債權。由于相對權的權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義務人主張權利,他對抗的是特定的義務人,因此又稱為對人權。,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姓名權包括以下內容:,1、自我命名權,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權是一種專有的使用權,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別人的姓名。在現實中有重名的現象,并不是侵權行為。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在這樣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當行使權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3、改名權,改名權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也稱為姓名變更權。其含義為,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這種變更姓名的行為,雖然僅依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經過公示,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姓名的變更,也必須經過登記,非法變更登記程序不生效力。侵權表現:,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姓名權屬于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于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1、侵害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一般由作為的方式構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見的行為就是干涉、盜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2、行為人的過錯,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應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為要件。行為人故意的情況下,其行為構成侵害他人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他人的名字弄錯,不應認定為侵害姓名權。在實踐中,我們一概以故意實施的行為即構成侵犯姓名權,過失則不構成侵害姓名權,在侵害姓名權的訴訟中,原告只要證明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就可以推定被告有過錯,而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則要由被告自己舉證加以證明。,3、損害后果,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4、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姓名權不是相對權。姓名權屬于人身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所有的人身權都是絕對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關于姓名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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