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責任 《 著作權法 》第47條對上述 侵權行為 規定了以下幾種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害。是指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侵犯他人 著作權 的行為。無論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必須停止侵權行為,防止侵害擴大,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有權直接阻止侵權活動,也可以要求主管部門或法院責令停止侵害。 2、消除影響。侵權行為如果給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具體適用原則是對等原則,即侵權行為造成影響的范圍有多大,就應在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影響。這種方式屬于非財產性責任承擔方式。 3、賠禮道歉。民事法律責任意義上的賠禮道歉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與日常生活中的賠禮道歉不同。這種方式也是非財產性的責任承擔方式之一。 4、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侵權行為人以自己的財產補償其行為給著作權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它以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為前提,若未造成經濟損失,就不適用該責任方式。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 侵犯著作權 行為人所給予的 行政處罰 ,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 1、沒收非法所得。即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收益,全部收繳國庫。 2、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以防止侵權行為人的復制品在公眾中繼續流傳而造成不良影響。 3、罰款。對于違反《著作權法》第48條的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非法經營 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以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可根據其情節輕重,處以25萬元以下的罰款。 4、沒收用于制作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等。以防止其繼續從事非法復制等侵權行為。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實施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觸犯 刑法 ,依照刑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我國《刑法》第217條明確規定“ 侵犯著作權罪 ”是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 法規 ,侵犯他人著作權, 違法所得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人就應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法制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
一、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基礎及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著作權侵權認定條件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二)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于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三)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于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著作權侵權的特征有哪些
(一)它是一種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
即指侵權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了著作權人財產或者非財產損失,著作權人享有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的 民事權利 ,侵權人有賠償損失的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主要揭示著作權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即著作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又是一種債的法律關系。
(二)一種具體的 民事責任 形式。
當侵權人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造成著作權人財產或非財產的損失,侵權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法律即強制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是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著作權侵權行為首先產生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義務人不履行應盡義務時,損害賠償的義務即轉變成為一種民事責任。
(三)一種關于著作權的民事法律制度。
任何人因自己的行為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都應當予以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包括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著作權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以及 不當得利 損害賠償制度等等。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了必要舉證責任,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等;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侵權復制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等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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