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是一種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小編把整理好的什么是假冒商標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假冒注冊商標,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隨著人們對商標價值的認同與企業創品牌意識的增強,強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假冒他人商標的“搭便車”行為也相伴而生,而且,這種行為日益增多并出現了一些新形式。面對日益嚴重化、復雜化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刑法作為商標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類行為的打擊上卻相當有限,這對于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持正常的市場經濟次序極為不利。
現狀分析
中國現行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的打擊范圍明顯過于有限,不僅保護對象過于狹小,未將與注冊商品商標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注冊服務商標納入刑法的保護視野,而且對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方式的規定也過于單一,明顯不利于對商標權人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無疑不利于對此類行為的有效控制。無怪乎有人認為,“當前對一些商標的侵權和犯罪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經濟利益的因素以外,還有刑法對該類犯罪的立法相對滯后,執法措施不力,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較差等原因。為了加大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的打擊力度,完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有效預防、控制商標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協議。
假冒注冊商標罪該怎樣認定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在本罪與非罪行為界限的區分中,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標準:(1)主觀方面標準。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過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標已被他人注冊,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標沒有注冊,卻被他人搶先注冊,自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繼續使用的,都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2)犯罪情節標準。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具備本罪主體、主觀等要件并實施了“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相同的商標”的行為,還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可構成犯罪。關于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已經做出規定。
2、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在實踐中,往往發生這樣的案件:偽劣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為了順利地將偽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對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明確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具體而言,上述情形屬于牽連犯,應當根據“從一重罪從重處罰”的原則處斷,即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中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如何防止商標通用化?
一、通用名稱的規定
1、商標注冊時:僅有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商標法第11條)
2、商標注冊后: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的商品的通用名稱,任何人可以申請撤銷。(商標法第49條第2款)
3、商標注冊后:注冊商標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商標法第59條第1款)
二、商標通用化的法律判斷
1、時間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
(1)商標注冊程序: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申請時不屬于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訴爭商標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其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2)商標撤銷程序:北京高院在銀駿眉案案件中,突破以商評委裁定時的實際情況,裁定銀駿眉商標構成通用名稱,其注冊違反商標法之規定。(3)商標侵權訴訟:因不涉及商標是否能夠注冊或是否撤銷的審查,判斷的時間節點是侵權行為發生時,商標是否已經成為通用名稱;而無需遵守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
2、判斷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
商標侵權訴訟對通用名稱的判斷,參考商標行政程序的判斷標準,即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是否屬于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1)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2)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3)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4)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三、司法實踐
新浪拍客商標侵權案:法院認為,也許原告在注冊“拍客”一詞時,該詞匯有一定的顯著性,但是該詞匯并非原告獨創,而是網民智慧的結晶,由于網民普遍使用該詞匯,導致該詞匯商標顯著性明顯減弱,可以認定“拍客”已經成為通用詞匯,他人在通用范圍內使用“拍客”詞匯,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不造成相關公眾混淆,就不應認定為侵犯商標權。
銀駿眉商標行政案:北京高院認為“綜合正山茶葉公司和桐木茶葉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在第53056號裁定作出時,“銀駿眉”已作為一種紅茶的商品名稱為相關公眾所識別和對待,成為特定種類的紅茶商品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因此,基于第53056號裁定作出時的實際情況,應當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優盤商標撤銷案:商評委認為,從爭議商標“優盤”漢字本身的含義來看,其對于指定使用的第9類計算機存儲器等商品的質量、功能、用途等特點具有直接的敘述性,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朗科公司自身也一直將“優盤”作為商品名稱加以使用,客觀上進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滅“優盤”文字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的作用。同時,眾多同行業經營者以及消費者已經比較普遍地將“優盤”作為一種新型的計算機移動存儲器的商品通用名稱加以使用。因此可以認定,爭議商標已成為其指定使用商品——計算機存儲器的通用名稱。
四、如何防止商標通用化?
1、選擇顯著性強的標識
若商標的含義與所指商品的特點和用途,密切相關,如使用不當,很容易會變成商品的通用名稱。而且,顯著性不強的商標容易被他人以合理使用為抗辯事由,使用在自己的商品上。所以,在注冊申請時應選擇顯著性較強的商標,從而防止被淡化使用。
2、正確使用注冊商標。
(1)權利人應正確使用注冊商標,且作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例如優盤案件,優盤成為通用名稱,是由于朗科公司將優盤作為商品名稱不正當使用所致。(2)同時推出商標和新產品時,一定要正確區分商品名稱和商標。因為在新產品上市之初,很容易用商標去命名商品,由此造成商標逐漸通用化。(3)權利人尤其要防止商標作為商品名稱被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具書、詞典等文件中。這類情況,在藥品名稱和商標沖突的案例中,尤為突出。
3、實施積極主動的維權行動
權利人若發現他人將其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其他描述性說明等,應當及時啟動維權行動,要求立即停止不當使用行為,甚至刊登報紙雜志公告。權利人的維權必須及時,以免喪失權利的救濟途徑。進一步放縱他人的不正當使用,會導致商標通用成為既成事實,到時亡羊補牢為時晚矣。就如“拍客”案件、“優盤”案件。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什么是假冒商標,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看了“什么是假冒商標”的人還看了:
1.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2.何謂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3.仿冒行為與假冒行為、冒牌商品行為有什么區別
4.商標侵權行為類型有哪些
5.如何處罰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6.商標侵權如何判定
7.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有什么
8.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什么
9.何謂“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假冒商標假冒商標的行為有什么規定嗎?什么是假冒商標行為?小編把整理好的假冒商標行為的規定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什么是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按照我國《刑法》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假冒注冊商標是指為達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以及為實現該目的而實施的預備行為。
大致說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包括以下幾種行為:(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2)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進行銷售的;(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嚴重的將構成犯罪,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假冒注冊商標在剽竊注冊人商品信譽的同時,還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各國都將假冒注冊商標列入犯罪行為,對犯罪人予以刑事制裁。我國《刑法》也對此做了以下規定。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比照前述規定處罰。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比照上述規定處罰。
由此可見,刑法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更具體,也更符合實際了。它不但便于執行,也使得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更加充分、有力。與此同時,刑法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7年,無疑加大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分子的威懾力量。
為了破除打擊假冒注冊商標活動中的地方保護,補充規定還規定對不履行職責,包庇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分子的要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即比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指出的是,為了保護注冊人的利益,《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不僅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可以要求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鑒于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允許被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假冒商標犯罪,因此被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起訴或請求處理商標犯罪行為時,可附帶提起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賠償其經濟損失。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刑法規制
商標反向假冒,是指未經商標專用權人許可,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下文簡稱反向假冒行為)。商標反向假冒的刑法規制是怎樣的?請看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刑法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依據
其一,反向假冒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巨大。正如上文所闡述的那樣,反向假冒行為是一種具有多重性質的危害行為,它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也是多方面的。再考慮到商標法第52條將四種危害性大致相當的商標侵權行為列舉在一起,筆者以為,整體而言,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法益侵害難以低于其他的商標犯罪行為。具體說來:
首先,這種行為導致原商標權利人投入的巨大的人力、物力、智力建立起來的無形資產的喪失(品牌增值機會、市場份額和市場利益的慢慢喪失);
其次,這種行為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會增加消費者對商品信息的搜尋成本和辨別成本,使消費者支付更高對價,并且要承擔無法獲得真正的生產廠家直接售后服務的風險,從而達到侵權者利用他人的商品來樹立自己的品牌和商譽的最終目的;
最后,反向假冒商標行為擾亂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助長了市場的壟斷,增加了市場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交易成本。實踐中,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日益深入,商標侵權的形式會越來越多樣化、程度也會越來越嚴重,商標權利保護的刑法保護已經成為公正的知識產權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
其二,將反向假冒行為規定為犯罪并不違背刑法的謙抑精神。根據刑法謙抑原理,一般以為,對于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國家只有在運用民事的、行政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時,才能運用刑法的方法,即通過刑事立法將其規定為犯罪處以一定的刑罰,并進而通過相應的刑事司法活動加以解決。經濟領域的違法行為,學界基于刑法謙抑或輕刑化的考慮,一般不主張將市場層面的違法行為提升到罪刑的規制。然而:
第一,前文的分析揭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具有嚴重的法益侵害,民事、行政方面的規制還不足以充分地懲處該類行為。因此,將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犯罪化并不違背刑法的謙抑精神。
第二,輕刑化并不排除將具有相當法益侵犯的市場行為犯罪化,甚至根據犯罪情形提高某些犯罪行為的法定刑。所以,輕刑化只是一種趨勢,而不是原則。由于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法益危害達到了較為嚴重的程度,輕刑化也不是刑法忽視該行為的理由。當然,刑罰作為最嚴厲的制裁手段,保持一定的謹慎也是必要的。
打擊面太大也不利于經濟秩序的維護,只有達到標準規定的嚴重程度才能稱之為犯罪,未達到該標準的則交由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等進行調控。為此,在將某種行為規定為犯罪以后,我們還可以在定罪標準上進行平衡,包括適當地提高犯罪的門檻等。
其三,從比較的角度看,將反向假冒行為規定為犯罪也是許多國家的通例。世界上很多國家將反向假冒行為規定為犯罪,包澳大利亞、意大利、法國、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美國、英國、法國以及我國的香港地區等。如澳大利亞商標法第148條規定未經許可撤換他人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或者出售這種撤換商標后的商品均構成刑事犯罪。
(二)刑法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實現
其一,有關條文設計。
研究現行刑法典的規定,不妨在刑法第213條后增加一條——第213條之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去除其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或者將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更換為其他商標而又進行銷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二,有關條文解讀。
第一,從行為所侵犯的客體看:首先反向假冒是一種侵權行為,直接地侵犯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所有權;其次反向假冒還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將他人的商品去除商標進行銷售或者將他人的商標更換為其他的商標(包括自己的和合法獲得的第三人商標)進行銷售,不僅阻礙了消費者對原商品生產者信賴度的增加,而且又不正當地擴大地自己商標的知名度;最后反向假冒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侵害,最明顯的就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從長遠角度來看,也是對消費者經濟利益的侵害。另外要注意的反向假冒行為的對象是他人生產的產品,而非他人的注冊商標,因為該行為的實質是盜用或貶低他人產品的聲譽。
第二,從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反向假冒行為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去除他人產品上的注冊商標或者用其他商標替換該產品的原有商標;
(2)該去除或更換行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
(3)將處理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場進行銷售;
(4)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其中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有進行再次銷售的行為,如果僅實施了去除商標的行為而沒有再次投入市場銷售,那么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就微乎其微了,不能作為犯罪處理。同時,如果僅僅是對他人生產的產品更換商標也沒有進行銷售,那么其社會危害性相對來說要小的多,可以相應地對其實施一定的行政或民事制裁。
第三,從行為的主觀方面來看:行為人實施方向假冒行為必須是故意的,其動機主要是盜用他人的優質產品來創立自己的品牌,并牟取不當利益。這里的利益主要是長期利益,假冒人通過高價購買優質名牌產品貼上自己的商標低價銷售,短期內是虧損的,但是當其自己的商標獲得較高的知名度的時候也就是其開始獲取不當利益的時候。也不排除少數行為人意圖通過去除他人商標從而消極地降低他人產品的聲譽,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
第四,從行為的主體方面看:反向假冒行為人屬于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一般是與被假冒人生產、制造同類商品的生產者,這是該行為的客體、客觀方面及主觀方面的特征所決定的。但在某些情況下銷售者也可以成為反向假冒行為人,比如一些獲得了某商標許可使用權的經銷商,購進他人商品再撤換其商標,作為自己經銷的商品投入市場,仍然構成反向假冒。如果銷售者僅僅實施了去除商標后再銷售的行為,不構成反向假冒。因為這種情況下一般缺乏創牌或貶低他人產品的動機。另外,如果銷售者使用非合法取得的第三人注冊商標更換了原來產品的商標并進行銷售,則構成了假冒注冊商標罪,就不屬于反向假冒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假冒商標行為的規定,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看了“假冒商標行為的規定”的人還看了:
1.假冒商標處罰標準
2.假冒商標追訴標準
3.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認定
4.商標侵權行為的種類
5.假冒商標判決
6.假冒注冊商標罪罰金
7.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罪如何處罰
8.商標侵權行為類型有哪些
9.商標侵權如何判定
10.生產銷售假冒商標標識罪立案標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