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議書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
乙方(女方):同上
甲、乙雙方為防止財產糾紛,就財產的歸屬、處分等事宜,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范圍
1.甲方擁有的婚前財產如下:住房一套,位于××,房產證號××;汽車一輛,車牌號××;存款××(寫明銀行的名稱和數額)。
2.乙方擁有的婚前財產如下:同上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以下是假設情況,當事人可自行約定)
1.甲方婚前的房產、車、存款歸雙方所有,婚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甲方享有60%,乙方享有40%。
2.乙方婚前的房產、車、存款歸乙方一人所有,婚后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甲方不能要求分割。
3.兩人婚后的房產、車、存款歸雙方所有,婚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各占50%。
三、婚前、婚后財產經買賣、出租、轉讓、抵押等處分的收益歸屬。
四、其他相關約定事項或附加條件。
五、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備案一份。
立協議人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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