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集這些證據證明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實:
1、傷情鑒定;
2、錄音錄像,使用手機或者錄音錄像設備記錄當時的情況;
3、對方道歉信、保證書;
4、報警、調解記錄;
5、證人證言。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遇到家庭暴力如何取證
1、公安機關
報警回執,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書,當遭遇家暴時,請第一時間報警。
2、社區機構
求助記錄,調解記錄,比如居 (村)委會、街道辦、婦聯等。
3、診所醫院
病歷資料,醫療費用清單,在遭受身體上的家庭暴力后,很多人并不一定會去醫院就醫而是選擇自行處理,從而導致這一環的取證困難。
4、施暴人
實施家暴錄音錄像,恐嚇、謾罵等聊天記錄Q承諾書,保證書,悔過書,在對施暴人的相關行為進行取證時一定要小心,切記不要進一步激怒施暴人,避免出現更慘烈的狀況。
5、受害者
請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向社區機構、鄰居求助,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受害人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等可以代為申請。離婚,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向婦聯申請入住反家暴庇護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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