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
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一、警告:
是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種最輕的處罰,適用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違法后態度較好的人。警告更多體現出的是
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評教育,仍屬行政處罰,不論受處罰者是否同意,具有強制性,并遵循處罰程序。
1、警告的適用條件:
(1)初犯、偶犯;
(2)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輕微、認錯態度好的情形;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的情況。
2、警告處罰具有兩個特點:
(1)充分體現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2)警告使用方便。
二、罰款:
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強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治安管理處罰。
罰款的目的是使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經濟上受到損失,從而受到觸動、教育,并改正錯誤,以后不再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在決
定罰款處罰時,根據每個具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態度等情況,分別適用不同的罰
款檔次,在法定幅度內,合理確定罰款數額。
1、罰款具有如下處罰幅度:20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500元
以上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3000元以下和5000元
以下。
2、公安機關在適用罰款處罰時要注意兩個問題:
(1)罰款要力求客觀合理,符合錯罰相當原則;
(2)要嚴格履行罰款的法律手續。
3、罰款的收繳:
(1)罰繳分離。
罰繳分離是指做出罰款決定的機構應當和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根據法
律規定,公民或法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
(2)當場收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
①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②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
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③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當場收繳應出具收據,否則被處罰人可以拒絕
治安管理處罰 的法律特征: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 行政處罰 ,與 刑罰 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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