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規定的鄰接權不包括的是
我國《著作權法》限定的鄰接權有四種,即: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除此之外,均不屬于鄰接權。
1、出版者權,指圖書、報刊出版者享有的權利,主要有版式設計專有權、專有出版權;
2、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和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的客體是表演活動;
3、錄制者權是指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的權利,錄制者權的主體包括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客體是錄制品,包括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
4、廣播電視組織權也叫播放者權,是指播放者享有的權利,播放者包括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客體是播放的廣播或電視,而不是廣播、電視節目。
鄰接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其中人身權的保護無時限,而財產權的保護有時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八條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的權源是什么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唱片制作者權)
一、相關概念
錄音制品: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如唱片、錄音磁帶、激光唱片等。
錄像制品: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錄像作品:錄像制作者進行了創作,那么結果是錄像作品;如果錄制者僅僅是機械的、忠實地錄制現存的音樂、表演等,如錄制講課、舞臺表演,動物世界,那么是錄像制品。
權利主體與客體
1、主體是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
在界定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時,明確規定“是指錄音(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2、客體為錄音錄像制品。
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
法律分析: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包括下列具體內容:錄音錄像制作者對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專有使用、銷售、復制、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并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的許可,無論是直接復制,還是間接復制(轉錄),都屬于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款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的內容是什么?
法律主觀:
錄音錄像者制作者一般指的是獨立創做該錄音錄像的人或組織。錄音錄像者的權利一般指的是,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并且前述權利的保護期限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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