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信用卡詐騙罪的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法律分析:(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所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xiàn)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jù)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不能繼續(xù)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并將其交回發(fā)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謂涂改卡是指被涂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后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于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涂改卡也是偽卡的一個種類。(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根據(jù)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guī)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chuàng)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fā)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四)進行惡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jù)《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qū)別在于行為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為人主觀上有先用后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透支是為了將透支款占為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為上采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根據(jù)《刑法》第196條第1款的規(guī)定,信用卡詐騙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以下四種形式:一是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二是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行為;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4.惡意透支的行為。
步入21世紀后,我國信用卡的保有量急速增長,使得信用卡已成為普通社會生活中的一種日常工具。但各類圍繞信用卡展開的犯罪活動也逐漸涌現(xiàn),不斷對國家、社會、他人的利益以及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秩序造成破壞。因此,1997年刑法在立法時確立了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對《刑法》第196條進行了修正,由此,我國立法對信用卡詐騙罪進行規(guī)制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且穩(wěn)定運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不斷推出各類司法解釋,對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標準和相關行為判斷標準進行具體規(guī)定。
(一)1995年規(guī)定信用卡詐騙形式
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決定》,規(guī)定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惡意透支四種信用卡詐騙形式。
(二)1997年確定罪名
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以及12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提出根據(jù)1997年《刑法》第196條的規(guī)定確定“信用卡詐騙罪”罪名。
同時,1997年修訂《刑法》時,在吸收了199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4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本條作了進一步的修改:一是將第三檔刑罰中的財產刑由“并處沒收財產”修改為“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以解決實踐中出現(xiàn)的財產刑銜接不暢、第三檔刑罰附加刑過重的問題;二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因為對“惡意透支”理解認識不同,導致入罪標準不一、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界限不清、存在打擊面過大等情形,而急需統(tǒng)一法律標準的需求,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明確第一款中“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三是將原第二款調整為第三款,并將有關表述修改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三)2001年規(guī)定追訴標準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制定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46條規(guī)定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追訴標準:(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惡意透支,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2005年增加犯罪行為
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增加了“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隨著信用卡應用的普及,偽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動也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情況。這類犯罪出現(xiàn)了境內外互相勾結、集團化、專業(yè)化的特點,從竊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制作假卡,到運輸、銷售、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分工細密,犯罪活動猖獗。雖然這些具體的犯罪行為都屬于偽造信用卡和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犯罪,但是由于在各個犯罪環(huán)節(jié)上表現(xiàn)的形式不同,在實踐中具體適用刑法時存在一定困難。為了保護銀行等金融機構和公眾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機構的信譽和金融秩序,《刑法修正案(五)》增加了一條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作為第177條之一,并針對該條中利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情形,增加進本條第一款,作為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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