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侵犯專利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專利保護范圍內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帶有專利標志的產品或者他人已經申請專利而未得到授權時,擅自進行專利實施活動。在我國,關于侵犯專利權的懲罰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相關配套法規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對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停止侵犯、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等多項追究。其中,賠償經濟損失是最為重要的一項,因為它直接與侵權方的經濟利益和專利權人的經濟利益相關。侵權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侵權利潤、支付遣散費等。
首先,侵權方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5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從事專利權享有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構成對專利權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當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所謂“賠償損失”,指因為侵害行為導致被侵權人遭受到的經濟損失,包括實際利益損失和合理支出損失。將專利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或部分賠償給專利權人,是專利制度保護專利權、維護市場公平的重要手段。
其次,侵權方應當承擔支付侵權利潤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5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從事專利權享有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構成對專利權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當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支付侵權利潤。”所謂“支付侵權利潤”,指的是為了保障專利權人的利益,彌補專利侵害過程中侵權人所獲得的不當得利的賠償方式。這種賠償方式主要是針對在侵權行為中獲得的直接或間接利潤作出的補救措施。
最后,侵權方應當承擔支付遣散費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5條規定,“在專利權期間,專利權人要求停止侵權行為的,可以要求侵權人支付適當費用”。所謂“適當費用”,指的是因為維護自己的權益而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這類費用主要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公證費等一些直接引起的費用,幫助侵權方在侵權行為中找回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侵犯專利權需要承擔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侵權利潤、支付遣散費等多項法律責任,通過對侵權方的經濟制裁和補救措施,達到保護專利權,維護市場公平的目的。
專利唯一授權法律責任是什么
法律主觀:
專利侵權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被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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