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有申請保護權、禁用權、許可使用權、獨占實施權、轉讓權、標記權、署名權等基本權利。并且對于專利權人依法行使許可使用權、轉讓權的,應當同被許可人或受讓人訂立書面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
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法律分析:專利權人的權利:
一、自己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
二、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三、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
四、請求保護的權利。
五、轉讓專利權的權利。
義務:
一、充分公開發明內容的義務。
二、繳納年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
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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