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可以轉讓嗎
現如今,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21世紀是科技的世紀,是腦力勞動的世紀,一切智力成果也是勞動成果,如果不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國家將無法創新,也就不可能得到發展。對于著作權來說,有些人會想進行轉讓,那么版權可以轉讓嗎?以下由我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版權可以轉讓嗎 版權可以轉讓,但是版權轉讓的期限需要看雙方的具體約定。 版權,即著作權本身是有保護期限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版權、著作權所有者將其版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他人享有。版權轉讓的方式有繼承、贈與和有償出讓等。版權的有償轉讓是版權交易的基本內容,在中國又稱“賣版權”。版權轉讓可以是版權中部分財產權利的轉讓,也可以是版權中全部財產權利的轉讓;可以是在版權保護期中某一段時間內轉讓,也可以是在整個版權保護期內的轉讓。全部版權在整個版權保護期內有償轉讓,在中國又稱“版權賣絕”。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二、著作權轉讓指什么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著作權轉讓必然是權能完整的財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說,無論轉讓出版權,還是轉讓改編權或其他任何一種財產權,都必須將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一并轉讓。如果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轉讓他的權利,這種權能不完整的轉讓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著作權轉讓,而是作品許可使用。三、著作權專有使用權是什么 專有使用指權利人僅允許一個主體以某種方式使用權利人的作品,在合同期限內既不能另行授權,權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1、獨占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版權所有人授予引進方使用該版權的專有權利,版權所有人不能在此范圍內使用該版權,更不能將該版權再授予第三方使用。 2、排他許可 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版權所有人授權引進方使用其版權的同時,自己仍然保留繼續在同一范圍內使用該版權的權利,但不能將該版權授予第三方使用。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版權可以轉讓嗎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所以版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版權轉讓的期限需要看雙方的具體約定。希望大家可以明白著作權的部分知識,在面對這一問題的時候,不會顯得毫無頭緒。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和條件有哪些?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在實踐中,著作權指的是自然人對其創作的文字、舞蹈、電腦軟件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獨占的、排他性的合法權益。如果要對著作權進行合理使用的,那么,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和條件有哪些?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范圍和條件有哪些?
一、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
1、被使用的作品必須已經發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須是出于非商業用途;
3、合理使用不應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力;
4、合理使用還需尊重被使用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人身權,使用作品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作品的出處等。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條件有哪些
二、誰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創作的作品。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這樣兩種類型。合作作品是產生著作權共有關系的前提,共同創作作品的事實則是確認合作作品和合作作者的前提。通常,確認合作作品應該具備如下一些條件:
1、合作作者之間應有共同創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文學藝術作品的合作創作,要求作者有共同創作的愿望以及相互合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例如,未經許可為他人創作的樂曲填詞形成的就不是合作作品。
2、合作作者必須都參加了創作勞動。我國《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根據《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權。其中,無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權,適用財產共同共有原則,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對著作權的行使,有規定的按照規定,有約定的依從約定。約定不得違反著作權法,既無規定又無約定的,則按財產共有原則處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自己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行使著作權。但是,行使該權利時,不得構成對合作作品整體著作權的侵害。
三、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情形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情形下使用人的目的只能僅限與個人學習研究,而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里的引用,有必要明確寫清楚被引用人姓名、作品的名稱和出版社以及頁碼等。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例如,節目錄制過程中,主持人身后的油畫被錄制。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但也應該要注意是在不侵害著作權人的利益的范圍內使用。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這里的復制僅限于是為了保存,不能用于營利,但是著作權歸該館的除外。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這里要注意出版發行的范圍僅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這里的出版也應當不以盈利為目的,且限于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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