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證是指商標所有人將其持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分為一部分或者全部許可給他人。為維護商標所有人和被許可人的權益,商標使用許可證必須向商標局備案,否則商標使用許可證無效。商標所有人應當如何申請商標使用許可證備案?
一.提交的申請文件
1.申請注冊商標許可證的,應當提交《商標使用許可證備案表》;
2.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有效期內的身份證掃描件.或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委托商標代理公司辦理商標使用許可證備案,提交簽名.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委托書。
二.申請文件實際表明
1.《商標使用許可證備案表》應當按照規范填寫,格式不能修改,填寫的文字要工整.清楚;
2.申請文件中許可人的名稱.注冊證號.商品或者服務名稱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注冊人名稱相同.注冊證號.商品或服務名稱保持一致;
3.許可使用的產品或者服務不得超過《商標注冊證》批準的范圍,其有效期不得超過許可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期。
三.注意事項
1.商標局收到商標使用許可證備案后,對符合審理要求的,將審理并書面通知許可人。不予受理的,將書面通知許可人并說明原因。必須按規定內容及時更正通知許可人,否則不予受理。
2.符合《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局將給予商標使用許可證備案,并通知許可人。
3.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不予備案,并書面通知許可人說明原因;如需修改更正,商標還將通知許可人及時更正,并將更正內容報商標局核實。
商標使用許可的三種形式有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以及普通使用許可。商標注冊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中約定明確具體的許可使用方式。
法律客觀:按照中國《商標法》,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局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將撤消該注冊商標。那么,怎樣使用商標才視為對注冊商標的正確有效使用?什么證據是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特別是目前大量出現的電子商務,使得商標的使用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如何界定此類證據?專家在此談談自己的一些觀點。一、《商標法》中的有關規定中國《商標法》對商標的使用作了明確的界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指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二、當前常見的幾種主要的商標使用證據1.對商標進行大規模的廣告宣傳是使用該商標直接有力的證據,如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等各種廣告媒體進行商業宣傳。但***公告(包括《商標公告》)不在此列。***公告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業性。如某企業提供的由某地方***在當地報紙上公告其商標被該地方***授予某種榮譽稱號的證據,此種證據為***公告,不視為使用商標的證據。在新聞媒體上作新聞報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標,由于其是以新聞的性質刊登的,不具有商業性質,同樣由于其不是“廣告”而不視為使用證據。2.許可他人使用商標,被許可人的使用視為該商標的使用,但應當由注冊人向商標局提供上述使用證明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trips協議第19條第2款明文規定了“在商標注冊人控制的他人使用”(主要指被許可人的使用),符合“其為維持注冊所要求的使用”。3.完全以出口為目的,在本國內將商標附著于商品或者其包裝物、包裹物,也視為該商標在本國內的使用。三、實踐中常見的爭議問題l.注冊商標的續展、注冊人名義變更、注冊人地址變更。商標的續展、變名、變址僅表明商標的注冊狀態,不是商標的使用行為,不能視為對該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據。2.使用過程中注冊商標發生了改變。這里分兩種情況。如果注冊人作為證據提供的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明顯不一致(商標主體發生變化),這樣的證據不能視為該商標的使用證據;如果提供的商標只是局部有改變,但未改變商標注冊的顯著特點,注冊商標未發生實質性的變化,雖使用的商標與原注冊商標不完全一樣,仍可視為使用。為了界定何為實質性的變化,我們可以借鑒《日本商標法》的做法。《日本商標法》規定,將注冊商標作下述改動后使用,視為同一商標的使用。(1)在使用注冊商標時,將商標圖樣中的文字字體改動。如將印刷字體改為書寫體,楷書改為草書和行書,繁體字改為簡體字,大寫改為小寫。(2)在唿叫及含義唯一對應情況下,日文的平假名、片假名、英文及漢字之間可以相互使用,不屬于違法使用。(3)注冊商標圖形非主體部分略有變化。(4)有兩種含義相同的文字構成的注冊商標可分開使用,橫寫的漢字或平假名、片假名可以豎寫。3.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使用。香港,澳門已回歸祖國成為特別行政區,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由于歷史原因,這三個地區與中國大陸實行不同的商標法律制度。根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因此,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使用不能作為維持在中國大陸注冊商標的有效使用證據。由于臺灣還未回歸,有關臺灣的法律制度如何與大陸銜接還有待探討。4.在企業內部發行的報刊、統計報表、配料單等上使用商標。專家認為,商標必須在以商業交易為目的,直接或間接地向消費者推銷商品或服務的行為中使用才是有效的使用。這是因為商標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商標不能脫離市場競爭獨立存在,市場競爭也離不開商標,二者互為因果。企業在廣告宣傳、貿易交易文書等方面使用商標的行為,這些均是以商業交易為目的,直接或間接地向消費者推銷商品或服務。企業在其內部財務報表,統計資料等上使用商標的行為,不是以商業交易為目的,未與消費者發生關系,這種方式不能視為商標的使用。5.商標注冊人在單件商品上同時使用多個注冊商標時,應該將每個注冊商標分開,各自獨立,不得重疊在一起產生新的視覺效果,否則不視為使用。對于組合商標,對該組合商標其中的一部分單獨進行使用,不能視為對該組合商標的使用。6.商標在互聯網上的使用,給商標法律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由于網上的商標使用行為的時間性、地域性尚難確定,因此網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否視為對商標的使用,還需探討。四、關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我國商標法并未明確規定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這很不利于實際操作。商標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經濟或法律原因而導致的不使用,可以作為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在三年中不允許進口某種商品或其它的***行為而使某注冊商標在一定時期不能使用的,也均應視為是“有正當理由”而沒有使用。被申請商標在異議和異議復審期間由于權利未定而導致的不使用,同樣可以視為該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在這些場合,都不是商標注冊人自己不用,而是***的特殊行為阻止了注冊人的正常使用。這些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屬于商標所有人不能控制的因素。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是免責的。這也是我國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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