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剽竊他人作品,處以1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假冒他人美術作品,處以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及其處罰情況 。自然人犯本罪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這條規定處罰。不正當競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給予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 剽竊他人作品,處以1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假冒他人美術作品,處以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保障著作權行政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著作權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國家版權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版權局依職權制定的規章中規定的與著作權有關的違法行為,依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違法行為是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三)《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侵權行為;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版權局依職權制定的規章中規定的與著作權有關的違法行為。第四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辦法第三條(一)、(二)和(三)所指的違法行為可視情節予以下列種類的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止制作和發行侵權復制品;
(四)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侵權復制品及制作設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罰款數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第五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辦法第三條(四)所指的違法行為可視情節予以下列種類的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五百至三萬元。其中,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負責查處: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
(二)認為應當由其查處的違法行為。第七條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地區發生的違法行為。第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都具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其管轄的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已經予以罰款行政處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予以罰款,但仍可視具體情況予以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第十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查處的違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或者其他有關刑事法律的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部門處理。第十一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的時效為兩年,該時效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十二條 著作權行政執法人員對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的違法行為,可以對違法人當場作出警告,或者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著作權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要求進行。
對于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的,著作權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
對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違法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決定立案查處,也可依被侵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申請或者舉報決定立案查處。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一)、(二)和(三)所指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申請立案查處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或者文件:
(一)當事人的姓名、職業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職務;
(二)權利證明文件或者被侵權的作品或者制品的樣品;
(三)要求進行處罰及賠償的事實和根據;
(四)根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
著作權侵權如何處罰
需要看侵犯的具體是什么類型的 著作權 。有可能會承擔 民事責任 、 行政處罰 。行為嚴重涉嫌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處罰分別是: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其中賠償損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 違法所得 給予賠償。 行政處罰的方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 侵權行為 ,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罰款,沒收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對于已給予行政處罰的侵權行為,權利人還可以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計算機軟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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