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糾紛管轄法院是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條的規定,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這是指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法院的轄區,在中級法院轄區內產生了重大影響。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這是指最高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將某些案件確定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為專門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轄。我國已在廣州、廈門、上海、武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為中級法院。(2)專利糾紛案件。專利糾紛案件有兩類:一類是專利行政案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另一類是專利民事案件,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專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關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費用的糾紛案件;關于專利侵權的糾紛案件;關于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合同糾紛案件。專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以及大連、青島、各經濟特區的中級法院管轄。(3)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4)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
法律客觀:一、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制造、使用、銷售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以及制造、銷售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由該產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制造地不明時,由該產品的使用地或者銷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專利方法的,由該專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三、未經專利權人授權而許可或者委托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或受委托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或受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四、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由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許可方實施了專利,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由被許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五、專利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轉讓超過其應有份額的專利權的,由轉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受讓方明知對方越權轉讓而仍然接受,從而雙方構成共同侵權,則可由受讓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六、假冒他人專利尚未構成犯罪,但給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的,由假冒行為地或損害結果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有困難,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按上列各項確定地域管轄時,仍應按照我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關于案件指定管轄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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