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冊商標是指商標使用者未向國家商標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自行在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標記。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使用未注冊商標要遵守什么法律規定?【解讀】本條共1款,對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一、關于本條的修改情況本條是在原第48條規定的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48條規定:“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一)冒充注冊商標的;(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刪去了原第3項的規定,即“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二是將原規定中的“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調整為可以通報,還可以處以罰款。三是對罰款處罰的標準作了規定。
二、關于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處罰所謂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未注冊商標是商標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經注冊,所以沒有取得商標專用權。國家允許使用未注冊商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對于一些生產尚不穩定、產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圍內當地生產當地銷售的小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冊原則,不強行要求進行商標注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國家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就放任不管。根據本條的規定,未注冊商標在使用中,存在違法情形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1、關于違法行為的種類。本條規定的未注冊商標使用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有兩種:
一是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所謂“冒充注冊商標”,是指使用未注冊商標而標稱是注冊商標,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標注“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的行為。按照本法第9條第3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標為注冊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未注冊的商標,則不得標稱“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如果未注冊的商標在使用時,標稱為“注冊商標”,或者使用注冊標記,既損害了商標管理的秩序,同時也是對消費者的欺騙,屬于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
二是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10條規定。即未注冊商標使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商標禁用標志的。根據本法第10條的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上述本法明確規定不得使用的標志,屬于法定禁用標志,不但未注冊商標不得使用,注冊商標也不得使用。已經注冊的商標,如果使用了禁用標志的,將依法被宣告無效。
2、關于違法行為的處罰。根據本條的規定,未注冊商標在使用中,具有冒充注冊商標使用或者使用禁用標志情形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一是予以制止。所謂制止,就是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二是限期改正。所謂改正,就是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改正的具體方式,包括銷毀已經制作的商標標識等。
三是進行通報。所謂通報,是指采取發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違法情況予以公開,如在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媒體上公布相關違法信息。四是處以罰款。根據本條的規定,對于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使用禁用標志的罰款處罰,按照以下兩種情況分別確定罰款數額:⑴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⑵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上述處理措施中,只有罰款屬于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的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進行通報等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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