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是一種什么權利
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
它表現為:
第一,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
第二,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
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著作權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1.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2)署名權(3)修改權(4)保護作品完整權
2.著作財產權
(1)復制權,(2)發行權,(3)出租權,(4)展覽權,(5)表演權,(6)放映權,(7)廣播權,(8)信息網絡傳播權,(9)攝制權,(10)改編權,(11)翻譯權,(12)匯編權,(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3.著作權保護期
根據不同的權利內容,法律給予其不同的保護期限。
(1)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
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自然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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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是什么權利
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定權利。
著作權賦予了作者以下權利:
1、署名權: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如何署名。
2、發表權:作者有權決定是否公開發表作品,以及何時、何地、何種方式發表。
3、修改權:作者有權對作品進行修改、修訂、創作衍生作品等。
4、發行權:作者有權決定是否授權他人以出版、發行、銷售、租賃等方式發布作品。
5、演出權:作者有權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將作品進行公開演出、展示或表演。
6、表演權:作者有權決定是否以及如何將音樂作品進行公開演奏。
7、翻譯權:作者有權決定是否授權他人對作品進行翻譯。
8、轉讓權:作者有權將著作權的部分或全部權利轉讓給他人。
侵權行為包括: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他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綜上所述,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形式,保護了創作者對其原創作品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是一種什么權利
著作權是一種什么權利一、著作權是一種什么權利
1、著作權的權利介紹如下:
(1)享有著作權的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對他的作品進行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
(2)他可以決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實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為;
(3)他可以在必要時請求有關的國家機關以強制性的協助來保護或實現他的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二、著作權的時間限制如何解釋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在承認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個部分內容的國家,主要指著作權中經濟權利的期限,即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要受一定時間的限制。
1、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在承認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的國家,著作權財產權存在著一定的時間限制,但著作權人身權卻是與作者不可分離,永遠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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