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包括哪些權利如下: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其創作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權利。著作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權利:
1.署名權:著作權人有權要求在其作品上標明自己的姓名或筆名,以表明該作品的創作權歸屬。
2.修改權:著作權人有權對其作品進行修改或變更,以使其更好地表現其思想、藝術和學術價值。
3.復制權:著作權人有權制作、發行、出租或出售其作品的復制品,包括印刷品、錄音帶、光盤等。
4.發行權:著作權人有權將其作品發行到公眾中,包括出版、發行、展覽等。
5.表演權:著作權人有權對其作品進行公開表演,包括戲劇、歌曲、舞蹈等。
6.放映權:著作權人有權對其作品進行公開放映,包括電影、電視節目等。
7.廣播權:著作權人有權通過廣播、電視等媒體向公眾傳播其作品。
8.信息網絡傳播權:著作權人有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包括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絡等。
總之,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對其創作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包括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些權利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創作成果,使其能夠享有合法的經濟利益和聲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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