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專利法修改施行后的變化(談談對專利法的理解和認識)

首頁 > 知識產權2024-11-20 20:47: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中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第五條 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專利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文件的,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十五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專利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第七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二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
  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第八條 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發明專利,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受理的涉及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移交國務院國防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審查,由專利局根據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除前款規定外,專利局受理發明專利申請后,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需要保密的,由專利局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并且通知申請人。第九條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是指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之日。第十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ㄒ唬┰诒韭毠ぷ髦凶鞒龅陌l明創造;
 ?。ǘ┞男斜締挝唤桓兜谋韭毠ぷ髦獾娜蝿账鞒龅陌l明創造;
 ?。ㄈ┩寺?、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我國的專利制度有什么意義

 中國專利制度

1978年7月,中央作出了“我國應建立專利制度”的決策。根據這一決策,原國家科委開始籌建我國專利制度,從1979年3月開始制定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國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原中國專利局就收到來自國內外的專利申請3455件,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譽為創造了世界專利歷史的新紀錄。中國專利法保護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種創新成果。在大多數國家,專利法僅保護發明,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單獨立法。我國將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保護規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稱為專利,是我國專利法立法體制特色之一。

專利法制定后經歷了兩次修改。1992年9月,為更好履行我國政府在中美兩國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為了順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了專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準備工作。2008年1月,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國務院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2008 年12 月27 日,我國《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下稱2008 年《專利法》)。修訂后的《專利法》將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與前面兩次修訂相比,這次專利法修訂,主要是國家自身發展需要的體現,而這突出地表現為提升專利法在促進我國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專利法》第三次修訂涉及的內容相當多,但其總體風格是基于總結我國專利法制工作經驗, 出于中國自身發展需要, 更加充分地保護國內外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并兼顧社會利益的平衡, 促進專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國更好地發揮。從具體的修訂內容看,此次修訂特別重視提升專利法對我國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的作用, 以及在維護公眾利益的基礎之上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秾@ā沸拚竿ㄟ^后,輿論普遍認為,鼓勵創新能力提高和加強對專利權保護,是這次《專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貫穿于專利法的始終。因此,這也可以視為《專利法》第三次修訂的主要特點。

美國創業專利法內容變更匯總?

  至少在2034年3月15日之前,美國專利實際操作將同時涉及原有的和新的法律。此外,執業者必須堅持跟蹤所有不同的有效日,從而為客戶管理美國專利組合提供最佳咨詢意見。

  自2011年9月16日開始生效的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AIA***中有許多重大變化,這是自1952年專利法案實施以來美國專利法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本文將著重介紹如發明人先申請制、先有技術的新定義等部分重要變化。

  變化一:發明人先申請制

  在頒布AIA之前,美國是世界上唯一采用專利“先發明制”的國家。所有其他國家均采用專利“先申請制”。在AIA實施后,權利要求的有效申請日始于2013年3月16日之日及此后***即頒布后18個月***的美國專利將采用“發明人先申請制”。這些專利將被授予“發明人或者發現人”,且在特定情況下,AIA依然提供為期一年的寬限期。

  變化二:先有技術的新定義

  新修改的美國專利法35 U。S。C。第102條以及第103條的修訂內容,基本定義了對于此類專利的先有技術。它取消了在AIA之前第102條的地域和語言限定。先有技術基本上構成了公開披露以及在“有效申請日”之前“有效申請”主題的某些特定專利申請披露?!坝行暾埲铡钡淖兓馕吨?,一方面先有技術范圍更廣闊了,這是由于AIA下的有效申請日總是遲于AIA之前的發明日期;而另一方面先有技術會少,因為AIA之前專利法35 U。S。C。第102條***f***和***g***項下其他人的先有發明不再構成先有技術。此外,根據修改后的AIA,第103條的非顯而易見性***即創造性***要求以及“書面說明”和“可實施性”都將自同一日進行判定:有效申請日。

  根據新修改的第102條***c***項,如果披露的主題和權利要求項下的發明是在權利要求項下的發明的有效申請日當日或之前生效的聯合研究協議的一方或多方***或其代表***開發及創造的,則所披露的主題與權利要求項下的發明的組合應被視為歸同一實體所有。根據AIA之前的法律,相關日期指的是“創造發明的時間”。這一日期修訂為“有效申請日當日或之前”可使申請人在申請前積極主動地處理潛在的第102條和第103條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見第102條***b******2******C***項,了解擴大利用共同所有權以克服第102***a******2***項下的某些問題。新頒布的美國專利法第102條***d***項消除了根據非美國申請提交美國臨時申請的需要,因為根據AIA下的第119條或者第365條,一項非美國申請不論在美國以外的任何地區,或者以任何語言提交,其申請之日均視為“有效申請日”。

  變化三:授權后程序

  AIA針對有效申請日在2012年9月16日當日及之后的專利與權利要求提出了新的授權后復審***Post-Grant Review,簡稱PGR***和多方復審***Inter Partes Review,簡稱IPR***程式?,F行的多方再審查程式將被多方復審***IPR***所代替。除了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將取代原有的專利上訴和干涉委員會裁定上訴之外,單方再審查將繼續保持不變。自2011年9月16日開始,批準授予多方再審查請求的標準從“可專利性的實質新問題”改為“勝訴之合理可能性”,以保持與IPR的標準一致。啟動PGR的標準將是“優勢證據”。這一標準可以解釋為“可能性很大”,且也許比“勝訴之合理可能性”的標準低。

  變化四:補充審查程式

  為了試圖幫助專利權人解決專利授予后發現的潛在的不公正行為問題,AIA提出了一項程式,即專利權人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請補充審查專利,以審議、再審議或者糾正被認為與專利相關的資訊。在下列情況下,專利權人在隨后的訴訟中將根據上述資訊被證明無不公正行為:專利權人的補充審查請求被駁回;或者專利權人的補充審查請求被批準,宣布進行再審查,而專利權人證實了請求中提交的資訊不能破壞原始或修改的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補充審查適用于有效日2012年9月16日之前、當天或者之后頒發的專利。

  筆者認為,對于專利執業者,關鍵要記住,至少在2034年3月15日之前,美國專利實際操作將同時涉及原有的和新的法律。此外,執業者必須堅持跟蹤所有不同的有效日,從而為客戶管理美國專利組合提供最佳咨詢意見。

談談對專利法的理解和認識

對我國專利法幾個問題的探討
為了實現專利制度的國際接軌,1992年9 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作出了修改我國專利法的決定。這一決定將我國專利制度的水平提高了一大步。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科教興國方針的提出和實施,我國專利法中仍有一些規定不能適應客觀發展的需要。在此,本文試圖對我國專利法中以下幾個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為完善我國專利制度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關于廢除國家計劃許可制的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我國專利法這一規定通常被稱為“國家計劃許可制”。從我國專利法關于國家計劃許可制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計劃經濟是國家計劃許可制的基礎。我國專利法是1984年頒布,1985年實施的。在制定這部專利法時,我國實行的還是計劃經濟。在1984年10月20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就總體說,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即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而不是那種完全由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在這種計劃經濟的大環境之下,就決定了在我國專利法律制度中必然要建立國家計劃許可制,就決定了國家計劃許可制必然要以國家計劃作為實施的根據。相反,那種不是為完成國家計劃而使用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則不能適用國家計劃許可制。第二,國家計劃許可的授權完全取民于法定的行政主管機關。這就是說,只需經法定行政主管機關的決定,不需征得享有專利權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同意,其他全民所有制單位就可以實施其專利,享有專利權的單位不得拒絕。第三,實施國家計劃許可的單位只按國家規定的使用費標準向享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這表明國家計劃許可涉及的使用費,實行國家牌價,享有專利權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對使用費的高低無任何決定權。從上可見,我國專利法中的國家計劃許可制充分體現了計劃經濟的特征。
我國專利法從開始實施到現在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專利法的實施,筆者認為,國家計劃許可制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應予以廢止。因為,第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使國家計劃許可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經濟體制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要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5年9 月《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指出,經濟體制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是實現“九五”和2010年奮斗目標的關鍵之一。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隨著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國專利法中依附于計劃經濟,為計劃經濟服務的國家計劃許可制已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我們應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淘汰國家計劃許可制。第二,政府職能的轉變,使國家計劃許可制失去了實施的基本條件。轉變政府職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迫切需要。按照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管理經濟和科技的職能主要是制訂和執行宏觀調控政策,創造良好的有利于經濟和科技發展的環境,而不是直接去管理或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先進技術實施活動??墒?,我國專利法規定,對重要的發明創造實施國家計劃許可須經法定行政機關對每一項專利分別作出授權決定?,F在,國家行政機關不再對具體技術推廣活動進行直接的帶有強制性的干預,這時的國家計劃許可也就失去了
授權者。原規定的授權者不再從事授權活動,國家計劃許可制也就形同虛設。第三,專利技術和與專利有關的
技術的復雜性,也決定了國家計劃許可難以實施。按國家計劃許可實施的專利技術絕不是一看就會、一做就成
的專利技術,而是重要的專利技術,即高精尖的技術。隨著專利意識的提高和競爭意識的增強,專利申請人為
維護自身的利益,往往把基本技術拿去申請專利,而把核心技術或者關鍵技術以技術決竅(Know-How)的形式
將其置于保密狀態。這樣, 即使行政機關按國家計劃許可向實施單位頒發了許可證,但專利權人不傳授或不愿
傳授技術訣竅,實施單位僅憑專利說明書的內容也是無法實施他人專利技術的。
總而言之,現在的國家計劃許可制不僅喪失了存在的基礎,也缺乏實施的可能性。事實上,從我國專利法
實施的歷史來看,國家計劃許可也并未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今天,應
從實際出發廢除國家計劃許可制,不再以命令式的手段來推廣先進技術,而應賦予專利權人(包括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人)更多地實施專利、轉讓專利的自由,讓專利權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的手段來解決專利實施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問題。
二、關于全民所有制單位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被批準后,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睆倪@一規定我們看到了兩個問題:第一,在專利歸屬問題上,全民所有制單位所享有的權利不同于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所享有的權利。第二,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被批準的專利只享有持有權。
我國專利法這一規定學術界曾經認為,它體現了科技領域的改革精神,賦予了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專利享有較大的自主權。而仔細分析,這一規定卻存在著很多問題。第一,我國專利法中有關全民所有制單位所享有的持有權的含義不清。從傳統的法學理論來看,對于權利歸屬問題只有所有、占有之類的概念,而沒有持有的概念。我國專利法中所指的“持有”,其性質是什么?其內容又是什么?在我國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均未予以規定或解釋。我國專利法實施十幾年來,從法定解釋而言,“持有”是一個既無立法解釋,又無司法解釋的概念。第二,我國專利法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歸誰所有的問題也未明確予以規定。專利權的歸屬問題是專利法的核心。專利法既然賦予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專利只享有持有權,就應明確規定由誰來對這類專利享有所有權。但我國專利法并未明確回答這一問題。理論界根據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性質,往往作出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應歸國家所有的解釋。但是,這一解釋畢竟是學理解釋,沒有法律效力。第三,在專利法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我們作出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歸國家所有的推斷,緊接著又會產生一個問題,即國家對這類專利如何來行使所有權的問題。但是,在我國專利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未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梢?,國家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享有所有權的問題,是一個既無名又無實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專利法應拋棄“持有”的概念,直接賦予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專利享有所有權。這是因為,第一,我國專利法中所講的“持有”實為“所有”。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边@一規定意味著,專利所有人是專利權人,專利持有人同樣也是專利權人。我國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有制造、使用、銷售、進口專利產品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有與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收取使用費的權利,有轉讓專利權和放棄專利權的權利。這些權利都是所有權中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權能的具體體現。對于這一系列權利,專利所有人享有,
專利持有人也同樣享有。從其內涵來看,這里所講的所有與持有無任何區別。因此,沒有必要使用兩個不同的
概念。有的學者認為,“持有”不同于“所有”。其主要理由是,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專利可以實施國家計
劃許可;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時要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這兩方面正是國家對全民所有
制單位的專利行使所有權的表現。其實,這些理由并不能成立。首先,就國家計劃許可制分析。從立法目的來
看,實行國家計劃許可是為了推廣先進技術,完成國家計劃,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以此作為國家
行使所有權的手段。從范圍來看,我國專利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全民所有制單位可以依法實施國家計劃許
可,而該條第二款又規定,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參照上
款規定辦理”,即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也可以依法實施國家計劃許可。可見,實施國家計劃許可
并不是全民所有制單位獨有的特征,它與專利的所有、持有也沒有任何直接關系。因此,那種認為實施國家計
劃許可是國家行使所有權的象征的觀點是沒有說服力的。另外,從專利轉讓來看,“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
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的規定,同樣與所有權的行使無關。一種行為必須經上級主
管部門批準,這是國家進行行政管理的體現,這種管理活動并非行使財產所有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
作經營企業、外國獨資企業的成立,有關法律均規定了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程序。難道說,這是國家在對
這些企業行使所有權嗎?我國專利法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必須
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難道說,這也是國家在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行使所有權嗎?總之,從我國專
利法來看,關于所有與持有的區分并無實際意義,取銷持有的概念才能使我國專利法建立在更加嚴密和科學的
基礎上。第二,為使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保持一致性,我國專利法也應取銷持有的概念。專利法律制度、商標法
律制度、著作權法律制度是知識產權法的三大支柱。從我國商標法和著作權法來看,全民所有制單位都可以依
法取得商標權和著作權,而這兩部法律中都沒有出現“所有”與“持有”的問題。因此,在專利法中取銷“持
有”的概念,有利于與其他知識產權制度保持一致。事實上,國家要對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或者其他知識產
權行使所有權是非常困難的。硬要規定國家對其享有所有權而又無法行使所有權,這實際上是在法律中設定了
一種虛幻而毫無實際意義的權利。第三,確認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專利享有所有權,有利于調動全民所有制單
位從事科研活動的積極性。所有權是一切民事權利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取得所有權就意味著對其客體取得了
完全的支配權,權利人可以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預,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采取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去行使
權利,去牟取利益。因此,法律賦予全民所有制單位對其專利享有所有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會更加珍惜自己
的專利權,就會以更加積極主動的姿態去從事發明創造的開發和實施。一言以蔽之,在我國專利法中取銷“持
有”的規定將使我國專利法更切合實際和更科學地表述有關法律規范。
三、關于建立職務發明專利共有制的問題
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是各國在專利立法時都很重視的問題。我國在制定專利法時,考慮到職務發明
中發明人所作出的發明創造是在單位為其提供了必要的儀器、設備、材料、資金、技術資料、學習考察進修等
條件下完成的。為了維護單位的利益,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
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歸該單位所有或持有。從
這一規定來看,我國專利法采取了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單位的作法。
關于職務發明專利的歸屬問題,世界各國立法體例不盡相同。一是規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單位(或雇主)
所有,如法國。二是規定歸發明人所有,但發明人可以與所屬企業(或雇主)通過合同,約定職務發明專利的
歸屬,美國即是如此。三是規定由發明人所在單位(或雇主)選擇,德國的雇員發明法即是如此。四是規定歸
發明人和單位雙方共有,俄羅斯和我國臺灣即是如此。筆者認為,我國關于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應以共有
為主允許協商的制度,取代專利歸單位的制度,即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在一般情況下,歸發明人和發明人所在單
位共有,但雙方可以通過自由約定來解決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問題。
筆者認為,建立職務發明專利的共有制是職務發明產生的基礎和科技發展的客觀需求所決定的。第一,發
明人和發明人所在單位共同的努力是職務發明專利權歸二者共有的基礎。在職務發明中,發明人所在單位向發
明人提供了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其他有關條件。這些條件對發明的成功起了重要作用,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另一方面,發明人在整個發明過程中,付出了大量的創造性的勞動,沒有發明人的努力,優越的物質條件是
不會自然產生任何一種新發明的。我們必須注意到,發明人的努力奮斗是發明成功極其重要的基本條件??梢?br />,只強調保護發明人所在單位的利益和權利,將職務發明專利權僅僅歸單位享有,是與法律強調的公平原則相
背離的。因此,從肯定雙方的作用,保護雙方的權利出發,只有將職務發明專利權歸發明人和發明人所在單位
共有才是公平合理的。第二,建立職務發明的共有制有利于調動發明人從事發明研究,實施發明成果的積極性
。在職務發明中,發明人的因素是決定因素。從局部看,發明人的積極性直接關系到該發明的成敗;從整個社
會看,發明人的積極性直接關系到全社會科學技術發展速度的快慢。在職務發明專利歸單位享有的制度中,發
明人嘔心瀝血、艱苦奮斗,其結果專利權完全被單位享有,而把發明人排斥在外。發明人未能獲得應有權利,
這種權利與義務不一致,不尊重人的因素的狀況,勢必影響發明人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即使研究成功了,
專利權取得了,發明人對專利的實施問題也關心甚少。而建立職務發明專利的共有制,使權利與義務一致起來
,專利申請被批準以后,發明人也享有專利權。發明人就會以主人翁姿態從事發明研究工作,并在發明成功后
,以積極的態度與所在單位密切配合,將該專利推向實施,投入使用,從而使專利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早日
實現。因此,職務發明專利權的共有制是調動發明人積極性的助推器。
然而,職務發明專利共有制這一原則,如果不與協商約定原則相結合,也還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的需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各民事主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適應復雜多變競爭激
烈的市場,要求在投資、生產、銷售等方面有充分的自由。這一要求反映在法律上,就希望法律賦予民事主體
更多的約定權利義務的自由。法律確定原則與約定原則相結合是今后民事立法的趨勢。因此,在建立職務發明
專利共有制的同時,法律應賦予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來約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的權利。發明人與其所在單位
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者約定歸單位,或者約定在共有中各自所享有的份額。通過
約定使職務發明專利權的歸屬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不同當事人在不同情況下的需求。
四、關于給予動植物新品種專利保護的問題
1992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我國專利法進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專利法擴大了專利保護的范圍。但是,我
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仍只對動物和植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依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而對動植物新品種本身還
是不授予專利權。
關于動植物新品種是否給予保護的問題應作為專利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予以研究。筆者認為,我國專利
法應對符合專利法規定條件的動植物新品種授予專利權,給以法律保護。因為,對動植物新品種的專利保護有
著重大的意義。
第一,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有利于加快我國農業發展的速度。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的發展
是關系政治穩定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大事。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農業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矛盾也就越來越突出。
耕地不足與人口增長的矛盾,低水平的農業與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農業提出的高要求的矛盾,薄弱農業與
現代工業發展需要大量農產品原料的矛盾,農產品出口量減少與農產品進口量增加的矛盾等,均嚴峻地擺在我
們面前。因此,在《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明確提
出,要把加強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農業發展的最佳途徑是走科技興農之路,不斷提高科學技術,特
別是動植物新品種在農業發展中的含量。目前,據估計,我國科學技術在農業增長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0%,僅
相當于發達國家的一半。因此,今后我們應重點在農業科學技術上下功夫,以此來加速我國農業的發展。然而
,新的農業科學技術,新的動植物品種與其他領域的發明一樣,同樣是人們創造性的科研成果,同樣期待著專
利法的保護。如果不授予動植物新品種以專利權,動植物新品種的發明人面對他人的剽竊或隨意使用,就沒有
法律保護,他們的權益就只得任人侵害?,F在,世界上一些國家已成功地應用專利制度來保護動植物新品種。
1930年美國首先制定了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專利制度。此后,德國、法國、意大利、波蘭、日本、丹麥、瑞典等
,也對植物新品種的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羅馬尼亞、匈牙利等,也對動物新品種授予了專利權。我國應當借
鑒這些國家的經驗,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以此推動全國農業的發展,使我國由農業大國變為農業強
國。
第二,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有利于鼓勵對農業的投資。要發展農業,開發動植物新品種,需要進
行大量的投資,建立有先進水平的實驗室或實驗基地。而投資者是否進行投資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是看該
項科研成果問世后能否得到專利法的保護,使投資得到回報。如果開發出的動植物新品種得不到專利法的保護
,這就意味著發明者或投資者對新的動植物品種不享有獨占權,這些新的成果一問世,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
這樣,投資者勢必收不回投資,無利可圖,而非投資者則不勞而獲,坐享其成。這種本末倒置的現象必然會挫
傷從事動植物新品種開發的投資者的積極性。相反,如果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投資者就可以利用該
項研究成果獨占市場,通過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費,或通過轉讓收取專利轉讓費來收回投資并
盈利。專利制度對投資者這種保障功能,可以激勵投資者繼續或擴大對動植物新品種開發的投入,使農業科研
經費形成良性循環。
第三,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有利于調動農業科研人員培育動植物新品種的積極性。高產、優質、
高效的動植物新品種對農業的發展起著巨大的作用。然而,動植物新品種的培育,往往要花幾年甚至十幾年的
時間。有的農業科研人員花費了畢生的心血,才培育出一種或幾種新品種?,F在,由于專利法缺乏對動植物新
品種的保護,使農業科研人員的心血和研究成果與經濟效益不能有機統一起來。在這種情況下,農業科研經費
長期不足的問題不能得到解決,農業科研人員的生活條件長期不能得到改善。長此下去,農業科研人員從事動
植物新品種研究工作的積極性就會受到嚴重的挫傷。當前,不少農業科研人員棄農改行和農業科研隊伍后繼乏
人的現象正是這一問題的具體體現。如果建立了對動植物新品種的專利保護制度,新品種的使用或成果的轉讓
就會給農業科研人員、農業科研單位帶來可喜的經濟效益,這不但可以彌補科研單位自身經費的不足,而且還
可使農業科研人員取得相應的權利,得到相應的報酬或補償,這將進一步激發廣大農業科研人員為農業獻身的
決心和信心。
第四,對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也是關貿總協定關于知識產權協議對每個成員國的要求?!蛾P貿總協定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各成員國“應以專利制度或
有效的專門制度,或以任何組合制度,給植物新品種以保護。對本項規定應在‘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
的4年之后進行檢查。 ”我國是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簽字國,現正在積極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了
實現我們的承諾,我們也應對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
由上可見,對動植物新品種給予專利保護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我們應盡快修改專利法,將動植物新品
種列入專利保護的范圍。但有人卻對此持否定態度。他們認為,動植物新品種受氣候、土壤、經緯度和陽光等
自然環境影響很大,沒有重復的可能,不可能產生出完全相同的東西,因而不能授予專利權。我們認為這一理
由是不能成立的。因為,現代農業技術的發展,動植物新品種已經能重復出現,能生產出相同的動植物來。這
里需要說明的是,我們把動植物新品種列入授予專利的范圍,并不等于什么動植物新品種都能取得專利權,對
不具備專利法規定條件的動植物新品種是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動植物新品種確有自身的特點,因此,在給予專
利保護時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授予專利的動植物新品種除了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外,還必須
具備穩定性和同一性。只有動植物新品種改變了原來的遺傳性,成為更優良的動植物新品種,其產量和性能會
穩定的同一的重復出現才能授予專利權。第二,對那些破壞生態平衡,違背生理倫理,對人類有危害的動植物
新品種,應予以限制,不能授予專利權。
總之,經過修改后的我國專利法雖然在諸多方面有了進步,但還有不完善之處。我們必須對這些問題進行
認真深入的研究,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專利法律制度,使我國專利制度在科教興國的戰略中充分發揮其作用。*

相關推薦:

商標有何用途(商標有什么用途和用處)

實用新型專利結果查詢(專利申請進度可以在哪里查詢)

什么是表演者權(表演者權的概念)

會導致專利權終止情形(專利權的終止情況有哪些)

商標異議申請的步驟(商標異議申請的途徑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