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惡意異議是指在商標注冊時即將下證的公告期,競爭對手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以延緩或阻止商標下證,從而延緩產品上線,這是一種商戰里通過商標競爭的手段。
如果一旦核心品牌商標遭遇了對方的惡意異議,商標局審核異議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時候,這時候給我們的操作空間已經不大了,只有積極的答辯應對以及調整產品線路。
對可能出現商標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于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注冊。實踐中存在兩種類型:
第一,利用異議程序敲詐對方當事人
例如,曾經有某自然人針對國內一家知名的飲用水生產企業申請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然后通知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支付20萬元作為代價換取其撤回異議。
第二,利用異議程序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
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競爭對手的商標,在得知對方已經申請注冊商標后,就提出商標異議,阻止其注冊。
對于核心產品品牌,為了防止競爭對手的商標惡意異議,有以下三點方法:
1、暗渡陳倉
競爭對手一般只會監測主體公司或者十分緊密的關聯公司注冊的商標,所以核心需要注冊的商標,可以不用自己公司或者關聯股東注冊,比如先通過親屬注冊商標,下證以后再轉讓給自己公司。
2、“障眼法”
同批次注冊多個商標,分散核心商標的注意力,從而避免被惡意異議。
3、提前布局
這個是最重要的,商標注冊,我國是申請為先原則,市場未動商標先行,提前布局查缺補漏,才能免除后顧之憂。
商標異議制度惡意異議的后果:
針對商標惡意異議的情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由此可見,商標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您還有任何關于商標惡意異議的問題,您可以咨詢我們知識產權,我們一定會給您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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