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糾紛,我們該這樣處理?
目前我國版權法還不是特別完備,但關于作品版權的糾紛確時有發生。版權糾紛,我們該這樣處理??這主要有四種途徑,分別是自行協商,調解,仲裁和民事訴訟。版權糾紛,我們該這樣處理一、自行協商當雙方因為版權問題而產生糾紛時,首先應該考慮的解決方案自行協商。自行協商是解決版權糾紛的最為快捷的方法。自己協商能夠最快地為版權人維護權益,并且也能減少對侵權人的損失。如果雙方不愿意協商或者是沒有達成協商,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二、調解調解就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產生糾紛時,由第三人協助然后協商解決版權糾紛問題。第三方調解人的選擇范圍十分寬泛。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委員會,版權行政管理機構,律師或者是雙方都相信的機構、個人來進行調解。調解的基礎是雙方自愿,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愿意進行第三方調解,也可以不進行和解。調解并不是解決版權糾紛的必須程序,雙方當事人若不愿意調解或調解協議沒有達成,又或者是調解后反悔的,都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三、民事仲裁按照版權法的相關條例規定,雙方可以依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庭申請仲裁。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也可以根據版權法規定的仲裁條例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但仲裁僅包括于因合同產生的糾紛,并且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必須要有書面協議。一旦雙方當事人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法院就不再對此項糾紛有管轄權。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為一局裁決制度。也就是說一旦仲裁庭做出決議后,當事人因同一著作權的問題再次向仲裁庭提起申請或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都不會再接收此案件。仲裁庭作出的仲裁決議同法院的判決一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該履行裁決。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執行仲裁裁定的,可以向執法機構請求強制執行。如果法院認為仲裁裁決有不合法的地方,此時糾紛雙方可不再執行裁決。四、訴訟訴訟是解決版權糾紛最為普遍的方式。當產生版權糾紛時如果雙方都不愿意進行協商或者是不愿意進行調解是,可以選擇民事訴訟。如果雙方沒有達成一致協議或者是認為仲裁機構的裁決有不合理的地方,也可以申請民事訴訟。在發生版權糾紛時訴訟雖然不是最為快捷的解決方式,但一直都是最為基礎的解決途徑。當侵權行為十分嚴重,并已經構成犯罪時,應向相關公檢法機關報告。最后提醒各位作者,版權登記非常重要,如果不想你的作品遭受他人的侵權,請依法到相關部門對自己的作品辦理登記。
著作權合同簽訂時需要注意什么
著作權許可合同要注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需包括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等重要的內容;以及未經著作權人明確許可的權利,另一方當事人不能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
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三)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四)付酬標準和辦法;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知識產權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
法律主觀:
如果著作權人認為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了侵害,是可以進行著作權訴訟的,但是,進行著作權侵權訴訟不是去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的,著作權訴訟是有其管轄法院的規定的。
一、著作權侵權訴訟管轄的規定
1、地域管轄
對于著作權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應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營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第二、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三、對于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2、級別管轄
根據《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法院管轄。但是各高級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應注意的是上海、廣州和北京已成立的知識產權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規定案件享有管轄權。
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時效
根據《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
三、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構成
1.直接侵權
著作權人享有專有權利,且每一項權利控制著特定的行為,如復制權控制著復制行為,他人在不符合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條件時,實施被著作權控制的行為時即構成著作權侵權。此時即為直接侵權。其構成要件為:
第一、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許可。
第二、實施被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如復制權控制的復制權;發行權控制的發行行為等。
第三、不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條件。
第四、不以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作為認定侵權的條件。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只是影響損害賠償數額或救濟方法,并非是直接侵權的認定要素。若行為人確無主觀過錯,則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間接侵權
當行為人并未直接實施著作權控制的行為,但其行為與直接侵權行為存在特定關系,如為他人侵權提供幫助行為,且存在主觀故意,此時被稱為間接侵權。我國《著作權法》對此并未明確規定,但可使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構成。教唆、引誘他人進行侵權,或明知他人存在侵權行為并為其提供幫助的,最終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的是,間接侵權必須以存在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前款規定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及其對策
一、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類型在與肖像有關的美術、攝影作品中,由于著作權的主體與肖像權的主體不一致,因此二者常常會發生沖突。從實踐中看,這種沖突表現為以下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委托創作的作品中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當委托人委托他人為自己畫像、攝像、一、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類型 在與肖像有關的美術、攝影作品中,由于著作權的主體與肖像權的主體不一致,因此二者常常會發生沖突。從實踐中看,這種沖突表現為以下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委托創作的作品中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 當委托人委托他人為自己畫像、攝像、塑像時,如果委托人只能得到自己的照片、畫像或塑像,而不得到照片、畫像或塑像的著作權時,就會造成肖像權的主體與著作權的主體不同一的情況。在這種不同一的情況下,不管是作為肖像權主體的委托人營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畫像或塑像,還是作為著作權主體的受托人營利性使用照片、畫像或塑像,都可能侵犯對方的權利。具體說,有以下幾種情形: 1.受托人(委托人)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許可他人在廣告、商標、產品說明書等商業性書面材料中使用照片、畫像作品; 2.受托人(委托人)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許可他人在商業櫥窗或商業性服務設施,如餐廳、飯店、旅館、商場等處張貼、懸掛或擺設照片、畫像或塑像作品; 3.受托人(委托人)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自己或許可他人使用照片等作品制成掛歷或作為刊物封面等; 4.受托人(委托人)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將照片等作品參加展覽、比賽等活動; 5.受托人(委托人)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將照片等作品作其他營利性使用。 第二種類型:以他人為原形創作肖像作品,著作權和肖像權的沖突。 以他人為原型創作肖像作品時,如果著作權主體和肖像權主體不一致,同樣會發生沖突,具體情形和上述的差不多。 這里要注意區別以他人為原型創作的肖像作品和委托他人創作的肖像作品。這兩種類型的作品存在以下主要差別: 1.以他人為原型創作肖像作品時,作品創作者一般應向他人(模特)支付報酬;而在委托創作的情況下,則是委托人向作品創作者支付報酬。 2.以他人(模特)為原型創作的肖像作品,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創作者而非模特,而委托創作情況下,委托人和受托人可對著作權歸屬作出約定,既可屬委托人,也可屬于受托人。如果雙方當事人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3.以他人(模特)為原型創作的肖像作品;作品原件所有權歸創作者而非模特;而在委托創作的情況下,作品原件所有權一般歸委托人,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二、解決著作權與肖像權沖突的立法例 為了避免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原則。 針對上述第一種沖突,各國立法例中出現了四種具有代表性的解決沖突的做法。 1.以美國為代表。美國版權法沒有針對與肖像有關的委托作品的原始著作權歸屬作出約定,而是把委托作品作為雇傭作品對待,統一適用雇傭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原則,其著作權一律歸雇主(委托人)所有。 2.以摩納哥為代表。該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與肖像有關的作品載體轉移時,其著作權也隨之轉移。二這樣,雖然公民在委托他人為自己拍攝、畫像或塑像時,這些作品的原始著作權在理論上屬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只要取得該作品,也就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權。美國與摩納哥的著作權立法通過使著作權與肖像權主體保持一致,從而較好地解決了二者的沖突。 3.以英國為代表。英國1988年的著作權法刪除了“委托作品”這一概念,原則上規定除雇傭作品外,所有作品,其原始著作權均屬作者,但又允許當事人以契約加以變更。這樣,有關當事人可以通過契約約定肖像作品著作權的歸屬。這種方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但實踐中并不是人人都會意識到這個問題。因而當契約未就著作權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時,著作權的歸屬不明,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仍未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仍未能解決。 4.以法國為代表。法國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所有作品的著作權只能由作者享有。委托人的肖像權,則由民法加以保護。這樣,如受托人行使自己的著作權侵犯了委托人的肖像權,委托人有權依民法請求保護。第三人要使用有關肖像作品,必須征得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的雙重許可。這種做法太消極,也太繁雜,不利于科技文化的交流與進步。 針對上述第二種沖突,大多數國家都把問題留給當事人自己解決。但也有一些國家通過著作權法對作者的著作權進行一定限制,以減少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這種立法例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 1.通過鄰接權保護肖像作品。例如意大利著作權法第86條、第99條,把攝影作品、戲劇的布影作品、個人書信及肖像、工程項目等作品的專有權,通過鄰接權加以保護。土耳其著作權法第85條、86條也把肖像作品的專有權歸人鄰接權中。一般說來,鄰接權的期限要短于著作權,權利范圍也要小于著作權,所以對肖像作品進行鄰接權保護實質上是對肖像作品著作權進行了限制,使其專有權期限變短了,權利范圍縮小了。 2.直接通過著作權法對肖像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加·以限制。例如多米尼加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畫像、塑像及攝像的被畫、被塑、被攝之人,有權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業性方式展出其肖像,肖像作品作者或其他人未經許可進行展出,將視為侵權行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對于上述第一種沖突,采取了與英國1988年著作權法基本相似的做法。所不同的是我國著作權法使用了“委托作品”這一概念。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據此,有關當事人在委托他人為自己拍攝照片、繪畫肖像或塑像時,首先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如果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著作權歸創作者所有。 我國著作權法雖然作出了上述規定,但并不能完全避免著作權與肖像權分屬不同主體而發生的沖突因為在實際生活中,真正懂得著作權法原理的并不多,所以主動通過合同進行明確約定的并不多見,大量的則是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一這種缺陷在國家版權局《關于對影樓拍攝的照片有無著作權的答復》中得到了一定克服。 《答復》第二項規定重復了著作權法第17條的規定。第三項則規定,“由于照片還可能涉及顧客的肖像權,因此影樓在行使著作權時應遵守民法通則第100條的規定,即營利性使用照片,須事先取得肖像權人的許可。”顯然,此項規定采取了人格權高于著作權的理論,規定了受托人在營利性使用自己擁有著作權的肖像作品時,負有事先取得肖像人許可的義務。但對于是否應向肖像權人支付報酬未作出規定。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此項規定應擴大解釋為著作權人應向肖像權人支付報酬。[page] 那么,肖像權人是否有權營利性使用著作權人擁有著作權的肖像作品呢?對此,該《答復》第四項規定,如果委托人(肖像權人)和受托人(著作權人,以下同)在訂立委托合同時,合同明確約定委托人有權以復制、發行廣告等方式營利性使用照片,則委托人應有權在其經營活動范圍內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沒有約定委托人有權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的情況下,如果有足夠理由認為受托人明知委托人將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且沒有提出異議的情況下,雖然著作權屬于受托人,但委托人仍有權在其經營活動范圍內營利性使用照片。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沒有明確委托人有權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或者沒有理由認為受托人明知委托人將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則在著作權屬于受托人時,委托人欲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應事先征得受托人許可。但不管在哪種情況下,委托人在使用肖像作品時,應向受托人支付相應報酬。 由上可見,《答復》對于在著作權人與肖像權人不同一的情況下,采用的是 “雙方相互許可制”,即不管哪方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都須征得對方同意并支付相應報酬。此種事后補救措施顯然未能從根本上解決著作權與肖像權的沖突。我以為,最好還是采用美國版權法的做法,統一規定著作權屬于委托人較恰當。此種做法雖然有忽視創作者的嫌疑,但在委托創作的情況下,受托人的根本目的是獲得報酬。所以只要規定委托人支付給受托人較高報酬,這個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 至于以模特為原型創作的肖像作品,由于著作權屬于創作者,所以在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上不會發生糾紛可能發生糾紛的是著作權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時會侵犯模特的肖像權或隱私權。對于這種沖突,法律可以留給當事人自己去解決。即規定由著作權人和肖像權人通過契約進行約定。如果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應根據人格權高于著作權的原理,規定著作權在營利性使用肖像作品時,應事先征得肖像權人許可,并支付相應報酬,否則應視為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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