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專利權的期限?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例如,一件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1998年6月1日,其實質審查請求期限的屆滿日應當是2001年6月1日,其實質審查請求期限的屆滿日應當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專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發出的通知書,其推定收到日為1999年12月31日,如果該通知書的指定期限為兩個月,則期限屆滿日應當是2000年2月29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對于專利權的最長保護期限,有關法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在這個保護期限內,也不排除因為一些原因,導致專利權在期限屆滿之前就終止。當然,如果本身已經到了法定最長的保護期限,那肯定會讓專利權終止,這是無可厚非的事情。因為,在最長保護期限后,并不能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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