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行為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侵害商標權行為的例外情形有:
1、合理使用;
2、權利用盡;
3、先用權;
4、在先權利。
商標侵權行為有以下四條構成要件:
1、必須存在違法行為。即行為人客觀上使用注冊商標,既沒有取得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其行為具有違法性。行為人一開始使用商標時沒有取得商標注冊人的授權或許可,但事后得到其許可或追認,或者是商標注冊人在得知這一情況后不理不問、表示默認,這種行為不存在違法;
2、必須有損害結果的發生。商標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對其造成的損害結果既可能是有形的物質損害,也可能是無形的經濟損失,或者是兩者兼而有之。具體可表現為商標權利人的產品銷量下降,利潤的減少,因制止侵權而造成生產成本的增加,以及商標信譽度降低、遭到消費者投訴等;
3、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損害后果是由違法行為直接造成的。這種因果關系具有多樣性,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如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也有間接的因果關系,如為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4、行為人的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的商標已經核準注冊自己無權使用,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過失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應當知道他人的商標已經核準注冊的情況下,仍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判定商標侵權?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
一是鑒于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注冊人的利益,并未給他人帶來損害,注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
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
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后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
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
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簡述對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申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其商標核準注冊日期必須 先于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日期。(2)申請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法定期限為5年,申請人必須自被爭議的商標 核準注冊之日起5年內申請注冊商標爭議裁定。(3)爭議中的兩個注冊商標,即被爭議商標和提出爭議所依 據的商標須具有利害關系。(4)申請爭議裁定的事實與理由,不得與被爭議商標核準注冊前提出異議并經 裁定的事實理由相同。
114商標爭議申請有什么條件?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
(1)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的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應為商標所有人或利害關系人。
(3)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出的爭議裁定申請的主體應為注冊商標所有人,且其商標申請注冊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時間。
二、申請時限: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應是對1988年1月13日以后,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申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爭議裁定申請的,應自爭議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爭議裁定申請,但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當事人在評審請求中應明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四、當事人對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填寫證據目錄,逐一分類編號和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作簡要說明,并簽名蓋章。
五、應按對方當事人的數量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六、當事人提交補充材料和補正材料注意事項:
(1)申請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請書件后,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應在申請書中聲明,且應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在提交補充材料時應附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出的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參考資料 裕陽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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