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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標題的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名稱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首頁 > 知識產權2024-11-21 04:54:28

文學作品版權保護多少年

文學作品版權保護50年。
1、從作者死后開始計算,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之后可以隨意用。
2、作者生前著作權受合法保護。著作權是從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的,人身權利中除了發表權外沒有期限限制。
視聽作品:
1、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著作權法規定的13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小說版權:
1、即小說著作權,是指文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
2、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
3、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綜上所述,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創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你知道廣告語是怎樣進行版權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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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語只是簡單語句,不符合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定義,不能進行文字作品登記。但如果把簡單的廣告語加上相關的美術設計,可以形成美術作品進行登記。名字、標語、標題等同上。關于廣告語的保護,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廣告語會被法院認定為是具有著作權的文學作品而得到保護。但這樣的廣告語必須具有創造性和明顯特征,能夠直接充分地反映品牌特點和企業形象,如“美的空調,美的世界”、“椰風擋不住”等。而過于泛化,缺少獨創性和有明顯模仿痕跡的廣告語,則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因此,我們建議,企業的廣告語設計應盡量富有特色,并進行著作權登記,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得到較充分的司法保護。

我國在實踐中并不否定對廣告語的版權保護。從理論上說,廣告語屬于一類特殊的文字表達,一般字數很少,很難表達出必要的創作高度,常常是思想有余而表達不足。因此,有些西方國家直接拒絕給一般的廣告語提供版權保護,例如,美國版權局在其行政法中規定,“諸如名字、名稱和標語的詞組和短語不能受到版權法保護,并且也不能作為作品予以注冊登記”。但是,我國部分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認可了廣告語,即使字數不多,在滿足作品獨創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受到版權保護,如“世界風采東方情”(宣傳商廈服務)、“橫跨冬夏、直抵春秋”(宣傳空調產品)等。另一方面,知名度高的廣告語并不一定能受到版權保護。很多企業對精心設計的廣告語進行了大量商業宣傳,在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后,往往會誤認為廣告語因而變得與眾不同,自然具有“獨創性”而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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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保護版權權利-作者版權如何保護

如何保護著作權

保護的措施有以下幾種:一、國家需要對網絡環境進行治理,要取締關閉從事侵權活動的非法網站;

二、各個職能機關要進行持續性的監督和監測,對各種網絡侵權行為進行查處;

三、還需要各級各地政府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同時,著作權人還可以積極尋求法律幫助。

一、政府方面的保護:國家需要對網絡環境進行治理,要取締關閉從事侵權活動的非法網站,這樣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擊盜版和盜著作權的行為,還要嚴厲處理此類犯罪人員,最大程度上保護原創作者。二、各方面的監督:各個職能機關要進行不間斷的監督和檢驗,對于各種網絡行為進行查處,要按時對一些服務引擎進行檢查,嚴格做好管理工作,對于查處提供鏈接服務搜索引擎網站的侵權行為要進行堅決抵制和治理,這樣網絡環境就會好起來。

三、規章制度的保障:還需要各地各級政府進行嚴格的規章制度,使我們的各個地方職能部門嚴厲進行盤查,對于進行私自牟利的企業做出應有的制度上的檢查,做出嚴肅處理。查處未經許-可擅傳他人作品的網絡侵權行為,這樣會很有效果。

四、作者自我保護:原創作者要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的能力,平時要注意自己的版權保護,要及時的清理電腦和其他用品的病毒,同時要留下文章原創證明,這樣在維護權利時候就會有理有據了。

拓展資料:

版權登記的意義:

1)、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2)、申請版權保護后標志的所有權皆歸您本人所有;

3)、保護范圍廣泛。此標志雖已作為商標注冊,但只能在所注冊的產品或服務范圍內進行使用,沒有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不能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六條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等措施。

作者版權如何保護

著作權的保護辦法:通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對相關侵權行為予以追責。即如果發生知識產權侵權的,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若被行政部門查處的,還應當對侵權人處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著作權是如何被保護的?

(一)保護作者權益的原則

作者的創作是整個社會文化進步的源泉,因此,法律應當加強對著作權權益的保護,激勵作者創作的積極性。

(二)鼓勵作品的傳播

國家制訂《著作權法》并不只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益,而且還在于鼓勵作品得到廣泛的傳播,繁榮社會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國《著作權法》第四章明確了對作者傳播者權利的保護,即是鼓勵優秀作品得到廣泛傳播的體現。

(三)作者利益與公眾利益協調一致的原則

作者的利益實質上是一種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廣泛傳播則更多地體現了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為防止作者濫用《著作權法》賦予的權益導致公眾利益難以實現的狀況,《著作權法》又對作者的權利作出限制,如規定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制度。

(四)與國際著作權制度發展趨勢保持一致原則

隨著傳播技術的發展和國際版權貿易的發展,許多作品借助各種媒介被傳播到其他國家,而著作權的保護又具有嚴格的地域性。

二、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作品在完成的時候,作品的所有人一般就享有了著作權,從獲得權利時起,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非權利所有人,如果想要使用他人的著作權,是需要獲得權利所有人的同意的,具體的同意方式為簽署轉讓、或者是授權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電視臺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如何維護版權

國家需要對網絡環境進行治理,要取締關閉從事侵權活動的非法網站,這樣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擊盜版和盜著作權的行為,還要嚴厲處理此類犯罪人員,最大程度上保護原創作者

各個職能機關要進行不間斷的監督和檢驗,對于各種網絡行為進行查處,要按時對一些服務引擎進行檢查,嚴格做好管理工作,對于查處提供鏈接服務搜索引擎網站的侵權行為要進行堅決抵制和治理,這樣網絡環境就會好起來。還需要各地各級政府進行嚴格的規章制度,使我們的各個地方職能部門嚴厲進行盤查,對于進行私自牟利的企業做出應有的制度上的檢查,做出嚴肅處理。查處未經許可擅傳他人作品的網絡侵權行為,這樣會很有效果。

版權侵權了的維護辦法:1、版權人與侵權人可以協商解決侵權糾紛;2、版權人與侵權人可以申請調解或根據達成的仲裁條款或協議申請仲裁;3、版權人與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要想保護自己的版權,就要對自己的作品進行申請版權和版權登記。經過登記后,著作權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版權登記流程: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登記機構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繳費—申請人繳納登記費用—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審查—制作發放登記證書—公告。

拓展資料:

什么是版權

版權是對計算機程序、文學著作、音樂作品、照片、電影等的復制權利的合法所有權。除非轉讓給另一方,版權通常被認為是屬于作者的。大多數計算機程序不僅受到版權的保護,還受軟件許可證的保護。版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本身。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在版權的保護之列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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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100分求解作品版權問題

1、夠成侵權,但版權方不起訴,是否就沒有任何單位可以管理了。比如一國外作家的作品,版權歸作者。我拿到國內發表,只要這位作家不起訴是否就沒有事?rnrn2、比如某一作品在百度搜索有無數個網站轉截,但找不到最終版權網站,這時轉截是否清泉?rnrn3、版權屬于某網站的作品,將它的圖片、標題及簡介未經準許放到其它網站發表,當要看具體內容時,再將其鏈接到原網站詳細內容頁面,類似導航的意思。這樣是否屬于侵權?如果這種屬與侵權,那百度是否每天都在侵權?rnrn4、將侵權作品放到新浪個人博客中,供大家閱讀。夠成侵權,是由發表人負責,還是由新浪網站負責?rnrn5、象百度文庫這樣從網站上抓取后再供大家閱讀,是否屬于侵權?rnrn6、什么樣的作品不存在侵權行為,比如說過了時效或找不到原作者的?rnrn7、侵權的解決辦法一般是怎樣的?是不是發現對方侵權后先通知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如果對方不停止再進行起訴?還是不用通知直接就可以起訴?rnrn8、將某作家的作品進行改寫或翻譯后發表是否侵權?改成成度達到百分之多少就不算侵權了?rnrn9、好多網站轉載別人作品時保留作者名稱和出處地址,并注明如有侵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馬上刪除。請問加上這有的語句并留上聯系方式,是否就可以免責轉載?rnrn10、如果侵范外國著作權,他們起訴的流程是什么?比如先在本國起訴,再經外交部轉到中國,再由中國外交部轉到地方。具體是什么樣的過程?
1、紀實文學的版權歸屬問題
紀實文學的記述對象是現實生活中特定的人物或者事件。特定的事件必然是特定的人物參與的。這樣,作品的形成,不但離不開作者,也離不開這些特定人物的經歷。可以說,特定人物“創作”了事件,作者基于這些事件創作了作品。那么,誰享有紀實文學作品的著作權呢?
姚洪軍認為,首先,在判斷紀實文學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之前,應當明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而不是相關事實。其次,在判斷紀實文學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之前,應當查明紀實文學作品的作者。依據該標準,從事直接產生紀實文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才是作者。特定人物的經歷只是紀實文學作品的素材,形成作為素材的經歷的活動不是形成作品的創作活動。特定人物不可能因自己的經歷被人記述而成為作者。[1]
在提出上述判決依據的基礎之上,姚洪軍認為,認定紀實文學作品的作者時,可以區分以下四種情況:第一,如果紀實文學作品是由特定人物自己親自完成,那么,這個特定人物無疑就是作者。第二,如果紀實文學作品是由特定人物口述、由他人執筆記錄而形成,作品的內容完全由特定人物自己決定,選擇不同的執筆人并不會導致作品主題和內容的不同,那么,就應當認為直接產生作品的創作活動由特定人物獨立完成,特定人物就是作者。執筆記錄的人則因為他的工作不具有創造性,不能成為作者。第三,如果紀實文學作品是由被記述的特定人物和他人經過商議,就作品的主題、框架、事件的選取等達成共識,分頭寫作不同的部分,然后組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作品;或者他們一邊討論一邊寫作;或者由特定人物完成初稿,再由他人對初稿進行較大的內容調整和修改,那么,就應當認為直接產生作品的創作活動由他們共同完成,特定人物和他的合作人都是作者。第四,如果特定人物向他人以創作紀實文學作品為目的而提供咨詢意見或者書面材料,但是沒有從事直接產生作品的創作活動,那么,這個特定人物仍然不是作者。第五,如果有人在與特定人物沒有達成合意,包括特定人物已經去世的情況下,獨立進行素材的搜集,并完成作品的創作,那么,他就是作者。最后,在查明了紀實文學作品的作者之后,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準確判斷著作權的歸屬。對于引言中提到的案例中的著作權歸屬,可以按照上述方法進行判斷。[2]
姚洪軍還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是一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首先,從法律體系內部看,這樣的規定存在適用上的障礙。《著作權法》只規定對于職務作品和委托作品,可以由約定來確定著作權的歸屬。很明顯,當事人合意來完成的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的自傳體作品并不屬于職務作品。由于委托和受托只是合意的一種具體表現,合意完成的作品不一定屬于委托作品。前面提及的認定紀實文學作品的作者時可以區分的五種情況中,第二、三、四種情況均可以體現當事人之間的合意,但只有在第三、四種情況中,才可能出現委托創作關系。因此,規定有合意時當事人就有對著作權的歸屬進行約定的權利,法律依據不足。另外一個問題是,在沒有約定的時候,把著作權的享有者規定為特定人物,與《著作權法》的規定相抵觸。其次,從法律的規定對現實生活影響的角度看,這樣的規定也有失妥當。[3]
2、時事新聞的版權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1款的規定,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按照這個定義,時事新聞是單純事實消息的一部分。
周一楊分析了時事新聞缺乏著作權保護的原因。我國將時事新聞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之外,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時事新聞的本質是反映事實。時事新聞只是忠實地反映了客觀情況,不具有創造性,因此,時事新聞不屬于著作權的保護對象,即作品。其次,時事新聞的表達性形式是唯一的。再次,時事新聞的功能在于傳播。因為時事新聞的內容涉及公民的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生活,與人民的日常活動息息相關,其功能要求廣泛且迅速的傳播,不應當予以控制,所以法律不給予其著作權保護。[4]
張晟認為,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對時事新聞的簡約解釋則沒有結合新聞實務的具體情況,導致“時事新聞”的范圍常被擴大。因此,時事新聞毫無疑問的應該具有著作權法要求的獨創性,應受法律的保護。誠然,時事新聞作為對客觀事實的表述,具有惟一的表達形式,但是,新聞事實的客觀惟一性需要新聞工作者通過特殊的社會勞動來表現。絕大多數新聞報道都凝聚著報道者的思想觀點,都是報道者從新聞事實中選擇一部分,有意識地進行整理、加工和表現,理應對自己的獨創性發現及描述享有權利。因此,保護時事新聞的著作權的正當基礎在于:時事新聞是一種勞動成果,是勞動成果就有產權。時事新聞作為一種智力產品具備作品的獨創性、有形可復制性,理所當然享有著作權。有些新聞信息是記者冒著生命危險得來的,如果被其他媒體無償使用,對記者和他所在的媒體來說是不公平的,也是違背知識產權倫理的。[5]
周一楊也認為,對時事新聞給予著作權保護是必要的,原因在于:第一,“時事新聞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不能夠有效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助長剽竊他人勞動成果的消極作用,有損新聞職業道德。無論時事新聞是否為原創性作品,但作為一種勞動成果,無疑應當受到保護。第二,隨著傳媒的產業化,新聞的商品性日益顯現。由于時事新聞與人民的生活密切聯系,同時具有時效性特征,因此時事新聞,特別是一些重大事件的獨家新聞,成為媒體賴以確立其行業地位、提升品牌知名度、提高信譽的重要資本。時事新聞應該讓更多的人知曉,但時事新聞采編人員的原創性勞動也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第三,公眾知情權的實現有兩種方式:一是公民有權要求公開信息;二是對于已經公開的信息有獲取的方便和自由。著作權的保護和信息的傳播,與公眾的知情權不是絕對矛盾的:保護時事新聞記者的權利并不是忽視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而是保護促進創作繁榮。[6]
周一楊還從三個方面提出了修正有關時事新聞法律規定的建議:第一,刪除《著作權法》中“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保護”的規定。第二,對時事新聞實施優先權保護。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一般作品的保護長達數十年,如此長期的保護對于時事新聞來說,作用并不明顯,甚至會妨礙時事新聞的正常傳播。因此,只需要給予時事新聞權利人以數小時的優先權,在這段時間內,權利人以外的主體不得轉用該時事新聞,時間限制以后,在注明權利人的前提下,可以轉用此信息。比如美國對時事新聞給予知識產權保護,針對其時效性強的特點,只給予20小時的時間優先權保護;而前述意大利的版權法給予權利人以16小時的優先權。第三,嚴格規定新聞報道中的合理使用的條件。為了保證時事新聞時效性的發揮,從普遍適用的角度來說,一事一議的方式并不符合時事新聞的特殊要求,因此,不妨采用“一攬子協議”的方式,即以一定時間段的時事新聞作為合同標的,一次性簽署協議。這種方式既能夠保障時事新聞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又能夠通過前期簽署協議的方式避免由于談判、簽約對時事新聞時效性的延誤,有效發揮時事新聞的作用,并且協議內容也具有靈活性,雙方可以根據意愿協商具體條款,比如是否支付轉用報酬等。[7]
張晟還比較了國外關于新聞的法律保護。他認為,近年來,西方發達國家對新聞信息的合理使用做出了越來越嚴格的限制,把無著作權的新聞信息限制到最小范圍。日本把純事實界定為“關于人事往來、訃告、火警、交通事故等日常信息”,這一界定就比我國著作權法對“時事新聞”的定義要具體得多。而美國、意大利等國家對無著作權的新聞信息也提供法律保護,以商業上的“不公平競爭”原則來解決有關糾紛。[8]
3、同人小說的版權問題
同人小說在英文中被稱為fanfiction或者fanfic,一般是指借用電影、電視劇、小說和流行文化中的人物,通過新的環境設置或者情節描寫而創造的新的故事;與一般改編作品不同的是,同人小說的作者絕大部分是其所借用作品或人物的愛好者,他們最主要的創作目的一般不是追求商業利益和文學價值,而是表達對作品或人物的思考和探尋。[9]
現行著作權法框架下,如何判斷作為侵權作品的同人小說?李岳認為,同人小說與原作品之間的關系,兩個重要的標準是獨創性和關聯性。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8款將改編定義為“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通過改編作品的表現形式或者用途,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分辨同人小說是否為改編作品當以此條款作為依據。在網絡中流傳的大部分同人小說具有獨創性,是作者在獨立完成的基礎上,對于個人觀點和構思的創造性表達。抄襲和重復原作品或者其他版權作品一般被同人小說網站列為禁止事項,獨創性即是區分改編與抄襲的重要界限。
而關聯性則是區分改編與原創的分水嶺,如果小說不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改編而成,或者幾乎完全拋棄了原有作品的各項設定,那么就構成獨立作品而受法律保護;而改編作品則在作品人物、情節和環境三要素上與原作品有本質的關聯。由于同人小說最重要的特征即是借用原作品(或現實生活)中的人物形象,并且很多同人網站,尤其是專門針對某部作品或者某個人物成立的同人網站,都要求作者忠實于原作品的人物形象進行創作,因此絕大多數的同人小說都構成對原作品的改編。
同時,李岳指出了借用原作品人物形象而不構成改編的兩個例外:一是雖然借用原作品人物的姓名,但人物形象已經嚴重偏離原本設定的,可能被認定為獨立作品。二是作品借用的人物在原作品中只是邊緣角色,甚至是“名存實亡”、“徒有其名”的角色,又與原作品沒有其他本質關聯的,也可能被認定為獨立作品。這兩種作品因其獨立性而不構成對原作品的無授權改編,因此也就不構成侵權,而其他的同人小說則因其與原作品的關聯性而侵犯原著作權人的改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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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姚洪軍:“紀實文學作品著作權歸屬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7年第5期。
[2] 姚洪軍:“紀實文學作品著作權歸屬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7年第5期。
[3] 姚洪軍:“紀實文學作品著作權歸屬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7年第5期。
[4] 周一楊:“淺談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中國市場》2007年第1期。
[5] 張晟:“時事新聞著作權保護問題初探”,《視聽界》2007年第6期。
[6] 周一楊:“淺談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中國市場》2007年第1期。
[7] 周一楊:“淺談時事新聞的著作權保護”,《中國市場》2007年第1期。
[8] 張晟:“時事新聞著作權保護問題初探”,《視聽界》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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