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 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47條第1款規定, 商標注冊 人死亡或者終上,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1年期滿,該注冊商標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這一規定實際上承認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繼承問題,也就是說,作為自然人的商標注冊人死亡,在法定期限內應由合法權利人辦理注冊商標移轉手續,注冊商標專用權將因此移轉給新權利人,新權利人即繼承了商標注冊人生前所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這—點在修正前的《 商標法 》和原《商標法實施細則》中均沒有規定,除了立法高度所限,也與當時自然人不能作出申請注冊商標主體的前提有關。 注冊商標專用權作為一種可以帶來財富的 知識產權 ,從根本上屬于民事權利的一種。按照 民法典 的—般原理,凡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均屬于財產繼承的范疇。財產民法典不僅適用寸:有形財產的繼承,也適用于無形財產的繼承。公民所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在該公民死亡后,也應當適用財產繼承。 由于商標移轉有其自身的特點,繼承人需要向商標局申請辦理商標移轉手續。在我國商標實務中,商標繼承手續可以參照商標轉移手續,即繼承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填寫并寄送《注冊商標移轉申請書》和有關繼承的證明文件。《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商標法》關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繼承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證明文件一般包括:原注冊 商標權 利人的 死亡證明 ;繼承人的 身份證 明及其與原權利人的 法定繼承 關系證明;原權利人留有 遺囑 的,提交遺囑文本;繼承人之間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提交協議文本;遺產分割經 公證 機關公證的,提交公證文書;因注冊商標專用權繼承發生爭議而訴訟的,提交人民 法院 的判決文書。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繼承人可以委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繼承移轉手續,也可以本人直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辦理。 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注冊商標移轉證明》,并予以公告。繼承人繼承原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后有義務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服務質量。 注冊商標專用權屬于知識產權的一種,不能分割轉移。因此,當繼承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時,除繼承人共有外,不能像有形財產中的實物、貨幣、股票一樣分割繼承。根據2001年修正后的《商標法》關于注冊商標專用權共有的規定,多個繼承人可以適用商標共有的規定。如果多個繼承人不能協商一致共有商標的話,注冊商標專用權可以由其中的某一繼承人享有,在對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評估作價后以貨幣或者其他方式補償其他繼承人。 如果被繼承人的商標專用權在他死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領 遺贈 的,應當如何處理呢?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該注冊商標在法律規定時間內沒有辦理移轉手續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注銷該注冊商標。 [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6、47條。
法律客觀:《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商標法》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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