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標準
法律主觀:
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是: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以及現存商品、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作案工具,并根據情節予以相應行政處罰。
工商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程序
工商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程序如下:(一)案源:投訴和主動發現兩大類(二)管轄:侵權人所在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工商局(三)立案:有侵權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屬于立案工商局管轄范圍、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四)調查:工商局行政職權:詢問有關當事人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存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查閱、復制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在證據有可能轉移或者滅失時,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五)核審:是辦案機關內部實施監督的一種制度,由本機關法制機構承擔。(六)告知: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七)聽證:是《行政處罰法》設立的新的制度。是工商局對屬于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扣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的程度。(八)決定:分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侵權行為成立的,作出行政處罰侵權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侵權事實不能成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侵權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九)審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違法案件監控規定》(97年8月)對以下案件要求自立案之日起,案件調查終結前報商標局:非法經營額100萬元以上非法經營額50萬元以上的涉外案件和涉及馳名商標的案件跨省區重大復雜的案件商標局交辦、批復或者認為需要上報的案件。(十)執行:(十一)備案(存檔)簡易程序:縣級以上工商局對侵權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可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商標侵權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對于商標侵權,應這樣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如果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法律客觀:
《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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