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要怎樣收集證據
侵犯著作權的證據收集一般有以下幾種途徑: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因當事人較為了解自身權利及產品特點、技術特征及行業所涉及的范圍,所以自行取證目標性較強。而律師調查取證則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為廣泛。因此建議兩種基本方法應相互結合,相互補充。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及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4、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從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有關文件等。5、申請海關調查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訴訟權利義務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第六十一條代理人權利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六十五條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第六十七條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知識產權訴訟如何取證?
一、 知識產權 訴訟 如何取證 1、自行取證和 委托律師 調查取證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 是專業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 法律知識 ,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 證據 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 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 》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 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于訴前停止侵犯 注冊商標 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 商標權 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于訴前停止侵犯 專利權 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 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于審理 著作權 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 財產保全 、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 知識產權侵權 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 代理 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 專利侵權 , 商標侵權 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 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后,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后,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于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 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 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的方式,對易于調取的書籍、 商標 實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于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 專利 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 證人 ;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 在很多案件中,都是需要證據的,沒有證據,整個案件就不能夠審判。在刑事案件中,證據的取證是由偵查機關來進行的,然后將證據移送給檢查機關,提出 公訴 。所以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在訴訟過程中,作為當事人的 辯護人 是可以申請調取證據的,可以申請法院,或者是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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