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有如下幾種: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為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為要件的。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為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為,包括\"制造\"和\"銷售\"兩種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擴展資料: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的關系:“商標使用”的含義區分為以維護商標權為特征的積極使用和在商標侵權判定中的商標使用。這兩種含義并不能等同。關于商標使用與商標侵權行為的關系,在理論上有的學者認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非商業性使用也可能構成侵權,而大多數觀點則傾向于認為判定商標侵權應以商業性使用為前提。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情況下判定商標侵權的前提條件是被告的行為屬于商標使用。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基本行為必須是在商業標識意義上對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使用,也即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必須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或者說必須是將該標識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使用。倘若所使用的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等標識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這種使用就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不會構成對于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一般來說,對于直接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其認定需要以被述侵權行為構成商標性使用為前提。而對于商標間接侵權行為或共同侵權行為則往往不屬于商標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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