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專利許可合同的種類
在專利法中,“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的行為。專利權轉讓,專利權人把其專利所專利所有權轉讓給受讓人,原專利權人就不再 擁有該專利權了。由于專利權是一種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必須到法定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等有關手續,才能使其行為合法有效。
專利許可證貿易是指許可方(專利權人)與被許可方簽訂協議,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和一定的限制下使用其專利的一種交易。也就是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出售其專利使用權。
按照專利許可的權限和許可范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一) 獨占許可合同
系指被許可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和一定的期限內,對許可方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專利許可合同。也就是說,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和期限,被 許可方是該專利技術的唯一許可使用者,連許可方也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技術,但專利權仍屬許可方。根據這種許可方式,雖然專利權人可以獲得較高 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二) 獨家許可合同
系指許可方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內只允許被許可方獨家使用其專利,而不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因此也稱為排他許可合同。許可方仍然保留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可以共同占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三) 普通許可合同
也稱非排他許可合同,即在規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允許被許可方使用其專利技術,許可方有權再許可第三方使用其專利技術,并保留自己的使用權。 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利于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同,管理不同,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 與被許可方的利益。順便指出一點,在無錫地區曾經發現過沒有限制簽訂普通許可合同,氣派內被許可方,詐騙錢財的違法行為。
(四) 分售許可合同
被許可方再向他人轉售的許可合同稱為分售許可合同,或稱為轉售許可合同,原許可合同稱為主許可合同。
允許被許可方向他人轉售許可合同的許可合同稱為可分售許可合同,反之稱為不可分售許可合同。
一般來說,許可方有權從被許可方收取的分售許可合同使用費中提成。
(五) 互惠許可合同
也稱交叉許可合同,系指兩個專利權人以互惠的方式交換許可對方使用各自專利的許可合同。具體利益如何分享,雙方還可以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
(六) 強制許可合同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頒發強制許可合同,但被許可方仍要支付一定的使用費,與專利權人簽訂強制許可合同。這種許可合同不屬于專利許可證貿易。
在簽訂專利許可證貿易合同時,應把許可的具體內容在合同中詳細闡明清楚,才能正確執行合同,避免在合同履行時產生紛爭,無法論清是非。
專利實施許可有哪些類型?
1.普通許可,又稱一般許可或非獨占許可。它是指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使用其專利技術,同時還可以繼續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并且許可方仍保留著自己使用該專利技術的權利。2.獨占許可,是指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內對許可方的專利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被許可方是該專利的唯一許可使用者,許可方和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該地域和期限內使用該專利。3.獨家許可,又稱排它許可,是指許可方除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區使用其專利技術外,不再與第三方簽訂該項專利技術的許可合同,但許可方仍有權使用該專利技術。4.分許可,是指被許可人除在一定期間和一定地域范圍內使用專利技術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全部的或部分的使用該專利。相對于原許可而言,它稱作分許可。除非在原許可合同中有明確規定,被許可方無權行使分許可權利。在進行分許可時,原許可方有權分得被許可方就分許可所得的利益。5.交叉許可,是指前后兩項專利在技術上有所依賴,權利人通過合同的方式確認相互使用權。因此這種許可多見于原專利的專利權人和從屬專利的專利權人之間。
專利實施許可有哪些類型?
按照被許可人取得的實施權的范圍以及被許可人享有的權利,可以將專利實施許可分為以下5種類型:(1)獨占實施許可(簡稱獨占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一定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而且專利權人自己也不得實施該專利。獨占實施許可被許可人的地位與專利權人有相似之處。獨占實施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獨占地實施專利技術,排除專利權人的實施行為,也可以在專利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單獨提起侵權訴訟,或者請求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2)排他實施許可(簡稱排他許可)也稱獨家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在專利權的一定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只許可一個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但專利權人自己有權實施該專利。排他許可與獨占許可的區別就在于排他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而獨占許可中的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實施該專利。(3)普通實施許可(簡稱普通許可)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同時保留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這樣,在同一地域內,被許可人同時可能有若干家,專利權人自己也可以實施。普通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普通許可的被許可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能否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臨時措施,關鍵在于實施許可合同的具體約定。(4)分實施許可(簡稱分許可)是針對基本許可而言的,即在被許可人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的基礎上,被許可人依照與專利權人的協議,作為許可人再許可第三人實施同一專利,被許可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許可就是分許可。被許可人簽訂這種分許可合同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同意,否則無權訂立分許可合同。(5)交叉實施許可(簡稱交叉許可)也稱作互換實施許可,是指兩個專利權人互相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這種許可,兩個專利的價值大體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費的,但如果二者的技術效果或者經濟效益差距較大,也可以約定由合同一方當事人給予另一方當事人以適當的補償。交叉許可的性質,既可以是普通許可,也可以是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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