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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如何取得版權(在我國如何取得著作權)

首頁 > 知識產權2024-11-21 14:24:56

寫綜述如何獲取版權-版權的獲取方式

著作權的獲取方式有哪些呢?

(1)注冊取得制度。注冊取得,也叫登記取得,是指以登記注冊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注冊后方能產生著作權,著作權注冊取得的原則,又稱為“有手續主義”。

(2)自動取得制度。著作權自動取得,是指當作品創作完成時,作者因進行了創作而自動取得作品的著作權,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續。這種獲得著作權的方法被稱為“無手續主義”、“自動保護主義”。

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即“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于外國人的作品,如果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版權的獲取方式

法律主觀:

一、物權獲取方式

1、基于民事法律行為而獲得物權,包括合同、單方行為。

2、因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而獲得物權,包括生產、天然孳息、時效、先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物的滅失、混同、加工、附合、法定期限的屆滿等。

3、因公法上的行為而獲得物權,如法院強制執行、征收、沒收等。

二、物權變動有哪些原則

1、公示原則

指物權的變動須以法定的公示方式進行才能發生相應法律效果的原則,物權具有絕對排他的效力,其變動須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關系,減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保護交易安全。此種可由外部辨認的表征,即為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公示方法。

2、公信原則

指物權變動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賴其正確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權狀態與其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對于信賴公示所表征的物權而為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其余其真實物權狀態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則賦予物權的公示以絕對的效力,保護信賴物權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的安全與快捷。但公信原則僅適用于登記名義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關系,而不適用于登記名義人與真實權利人之間的關系。在登記名義人與真實權利人之間,真實物權人可以依照事實標準舉證證明自己物權的正當性,此時權利的外觀不能表征真實的權利。而在登記名義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時,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物權,真實權利人只能要求登記名義人損害賠償。因真實物權沒有以客觀外在的形式向社會公開,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并且第三人善意而無過失,應該受公信原則的保護。

三、物權變動有哪些模式

1、債權意思主義

債權意思主義是指法律認定以債權法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如《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定,物權隨著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變動。法典實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動產登記法》規定物權變動不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這種立法體例把不動產登記作為對抗的效力,而且只針對不動產。

2、登記對抗主義

19世紀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鑒了法國的做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把不動產登記擴大到動產領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條規定,物權變動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生效;第178條規定,不動產不登記,動產不交付,不得對抗第三人。

3、公示要件主義

即債權形式主義。典型的為奧地利的物權變動模式,當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當事人除了有債權合意之外,尚需要進行登記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進行公示,方發生效力。如《韓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在不動產場合,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喪失及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關于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4、物權形式主義

德國法的物權變動模式以物權意思表示作為本質,以登記或交付作為外在形式。從立法模式上來看,意思主義以債權的意思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產生物權與債權劃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兩種權利的本質劃分不清的問題,德國的做法較為理想。該理論也稱“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即物權行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具有無因性的特點。在市場經濟中,獲得物權的方式最為常見的就是基于合同而取得物權,這種方式被稱為是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第十條(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論文的文獻綜述要注意什么呢?

⒈搜集文獻應盡量全。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獻資料是寫好綜述的前提,否則,隨便搜集一點資料就動手撰寫是不可能寫出好的綜述。

⒉注意引用文獻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學性。在搜集到的文獻中可能出現觀點雷同,有的文獻在可靠性及科學性方面存在著差異,因此在引用文獻時應注意選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學性較好的文獻。

⒊引用文獻要忠實文獻內容。由于文獻綜述有作者自己的評論分析,因此在撰寫時應分清作者的觀點和文獻的內容,不能篡改文獻的內容。引用文獻不過多。文獻綜述的作者引用間接文獻的現象時有所見。如果綜述作者從他人引用的參考文獻轉引過來,這些文獻在他人引用時是否恰當,有無謬誤,綜述作者是不知道的,所以最好不要間接轉引文獻。

⒋參考文獻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論文可以將參考文獻省略,但文獻綜述絕對不能省略,而且應是文中引用過的,能反映主題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閱讀過的文獻資料。

5.綜述篇幅不可太長。雜志編輯部對綜述的字數一般都有一定數量的約定。作者在初寫綜述時,往往不注意這點,造成虛話、空話較多,重點不突出。綜述一般不宜超過4000字。綜述并不是簡單的文獻羅列,綜述一定有作者自己的綜合和歸納。有的綜述只是將文獻羅列,看上去像流水帳,沒有作者自己的綜合與分析,使人看后感到重復、費解,材料與評述協調。

著作權的取得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也就是復制權。

我國著作權的取得方式是自動取得。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事實條例》 第六條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著作權因什么而取得

著作權因什么而取得:是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的特定條件和程序進行的。

拓展資料:

1.創作完成:

著作權的取得首先要求已經創作完成。是指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成果。只有當具備這些條件,著作權才能依法予以取得。

2.獨創性:

著作權法強調的是獨創性,即應當是創作人獨立完成的,具備新穎性和創新性。只有獨創性的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3.固定性:

需要具備固定性,即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這包括紙質文稿、電子文檔、音頻、視頻等多種形式。只有具備固定性的,才能滿足著作權取得的要求。

4.著作權登記: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選擇進行著作權登記。著作權登記是一種公示手段,有助于確認著作權的歸屬,預防和解決著作權糾紛。完成登記后,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

5.著作權自動保護:

在某些情況下,著作權無需登記即可自動取得。例如,根據國際著作權條約規定,外國在中國首次出版時,自動獲得著作權保護。

6.繼承或轉讓:

著作權可以通過繼承或轉讓的方式取得。當著作權人去世后,其著作權依法轉移給繼承人。此外,著作權人還可以通過書面協議將著作權轉讓給他人。

7.合作創作:

當多個創作者合作創作時,著作權的取得需要明確約定。合作創作人可以通過協商分配著作權權益,或者共同享有著作權。

8.委托創作:

當委托人委托他人創作時,需要明確著作權的歸屬。一般情況下,委托人享有著作權的所有權,創作者享有署名權和一定的使用權。

9.法定許可:

在特定情況下,著作權法規定了一些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例如,新聞報道、評論、研究等可以依法使用已發表了的,但需遵守相關規定,支付報酬。

10.著作權侵權豁免:

在一些特定場景下,著作權法對侵權行為予以豁免。例如,合理使用、教育用途、新聞報道等。在這些情況下,可以使用,但需遵守法律規定,尊重著作權人的權益。

著作權的取得采用什么原則

法律主觀:

我國《 著作權法 》在 著作權 取得上采取自動取得制度。在我國通常只要基于作者的智力創作作品就可以取得著作權,權利的取得不受行為能力和年齡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可見我國在著作權的取得上遵循的是著作權自動取得原則。

法律客觀: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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