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侵犯著作權的認定條件:(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本罪的保護法益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吨鳈喾ā芬幎硕喾N著作權的表現形式以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但《刑法》第217條僅將侵犯部分權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形成了6種構成要件的行為類型。
侵犯著作權罪的設立標志著我國對于著作權保護程度的提高,而我國對侵犯著作權罪的不斷完善,彰顯了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決心。
(一)1997年《刑法》設立侵犯著作權罪
1997年《刑法》設立侵犯著作權罪,規定了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侵犯著作權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著作權進行了修改,一是將調整了刑期“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修改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是修改了行為內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修改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將“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修改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三是增加了兩款“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和“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刑法》第217條將6種侵犯部分權利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刑法的方式保護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禁止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侵犯著作權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且需要滿足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條件。
(一)行為主體
侵犯著作權的主體有兩種,一種是自然人,另一種是單位。
(二)行為對象
侵犯著作權的對象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三)行為內容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第3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視聽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根據《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意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明出版者、復制發行者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掇k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三》則更明確地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作品錄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推定為著作權人或者錄音制作者,且該作品、錄音制品上存在著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p>
(2)“復制發行”的理解與認定,需要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作出調整?!掇k理知識產權案件解釋一》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復制發行”?!掇k理知識產權案件意見》也規定,“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方式后,這種行為方式不應再列入“發行”。按照《著作權法》第10 條的規定,“復制”是以印刷、復印、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發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即作品的有形載體;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
(3)“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是指使公眾可以從信息網絡獲得著作權人的作品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的深度鏈接行為,屬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例如,甲申請注冊網站域名后設立 X 網站,并租用服務器,通過安裝相關軟件完成網站和服務器的鏈接。然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X網站管理后臺,鏈接至Y資源網取影視作品的種子文件索引地址,以設置目錄、索引等方式向用戶推薦作品,并通過強制提供特定播放軟件等方式,為X網站用戶提供瀏覽、下載上述影視作品的網絡服務。這種深度鏈接行為擴大了侵權產品的傳播范圍,宜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的正犯行為。
綜上所述,以下幾種情形均符合刑法第217條第1項的規定:(1)復制他人作品的;(2)發行他人作品的;(3)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4)復制并發行他人作品的;(5)復制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6)發行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7)復制、發行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出版,是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約定期間享有專有出版權。
3.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
錄音錄像制作者,是指錄音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其錄音錄像作品,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權利人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后發行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制作者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均符合本行為類型。
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
對復制發行的理解與前述第一項行為類型相同。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屬于本項的典型行為是,簽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親筆作品(侵犯了名人的著作權),或者將第三者的美術作品簽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術作品(侵犯了第三者的著作權)。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
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吨鳈喾ā返?9條與第53條禁止兩類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即直接規避行為與間接規避行為。前者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后者是指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以及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刑法第217 條第6項僅將直接規避行為規定為構成要件行為,即避開技術措施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間接規避行為不可能觸犯刑法。應當認為,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有關裝置或者部件的,是本罪的預備行為。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以及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或者共同正犯。
(四)責任形式
侵犯著作權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刑法第217條第6項特別規定“故意”是為了提示司法工作人員不要將過失行為認定為犯罪,并不意味著其他行為類型可以由過失構成。責任要素除故意外,還要求具有營利目的。以營利為目的,既包括通過實施本罪行為直接營利,也包括在實施本罪行為的過程中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不成立本罪。
著作權 的 侵權行為 按照以下標準認定: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 著作權法 》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 著作財產權 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于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侵犯著作權 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于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 違法所得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本哂凶髡哔Y格的人該條規定:一、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三、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著作權歸屬的特殊規定:一、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著作權歸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二、兩人共同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歸合作創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創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四、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五、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造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單獨行使著作權;七、職務作品,除應歸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權歸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應歸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著作權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八、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約定;九、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其著作權仍歸作者享有;十、著作權屬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權在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至繼承人享有;十一、著作權屬于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和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其著作權中的發表權、使用權、獲取報酬權在法定的保護期依法轉移至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其承受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國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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