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采取臨時措施進行扣押查封侵權商品所在地。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制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例如,對于甲制造、乙運輸、丙儲藏、丁銷售侵權商品等侵權行為,如果權利人對所有侵權人提起共同訴訟,可以選擇任一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訴;但如果僅對某一被告(如制造者)起訴,則只能選擇該被告行為實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訴,而不能在銷售地或者其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于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一)起訴地的選擇(Where),這一點不僅對于國外當事人,對國內當事人也同樣重要。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一般是在被告的住所地起訴。但是這種知識產權案件,因為侵權認定的難度較高,如果選擇被告的住所地起訴,往往會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地方保護主義不光在涉外案件里,即使在僅涉及國內當事人的案件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所以在商標侵權訴訟中,如何選擇訴訟的管轄地是非常重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充分利用侵權行為發生地是改變管轄地的一個很好的選擇。在以往案件中,通過對侵權行為的調查和取證,律師都選擇了向非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這樣做,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擾的可能性會少了很多。,(二)訴訟時機的選擇(When),選擇什么樣的時機起訴,起訴前是否要發警告信,以及是先談判后訴訟,還是先訴訟后談判等等這些問題,也是訴訟開始前要考慮的。時機的選擇,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樣的。律師可以在進行了前期固定證據的工作后,可以有選擇地對侵權行為不太嚴重的侵權行為人發出律師函進行溝通及警告,而針對進行訴訟和索賠的主要目標,應予全力打擊。而針對其他次要目標,則在訴訟過程中適時采取“談”和“打”的方案。,(三)起訴對象的選擇(Whom),這也是一個關鍵的問題。此類商標侵權是群發性的,然而侵權訴訟中不可能把所有的侵權者都告上法庭,這樣在時間、金錢、精力上都無法承擔。如果都告,對方會產生一個強大的聯盟,這個聯盟會對整個產業乃至國家機關都會產生影響力。那么,如何進行選擇呢?這里我們常用的選擇方式是,一般以中型的、民營的企業作為訴訟對象,盡量避免選擇大型的國有企業。選擇告誰對案件會有很微妙的影響。同時也需要為選擇受理法院而考慮選取適當的共同被告。,(四)保護主題的選擇(WhichTrademark),這個方面原本主要針對的是專利侵權訴訟,選擇一種好打的,容易取證的,穩定性強的專利去訴訟是在訴訟策略中要考慮的一個問題。我們將之同樣也運用到對商標案件的思考中。但由于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方很可能擁有不止一件注冊商標,多件注冊商標又分屬不同大類,商標圖樣有可能也不盡相同,所以需要對其中比較有力的商標多著筆墨。這樣方能有力支持原告觀點,對訴訟結果更加有利。這種判斷可以依據我國商標法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異議、商標爭議案等時所依據的相關規范來進行。
法律客觀:商標侵權案件賠償標準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注冊人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的,應當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管理或部份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對于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如下處理措施:(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2)收邀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4)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5)如果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利行為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并監督銷毀侵權商品;(6)根據情節處以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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